根據(jù)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發(fā)2020年工程建設規(guī)范標準編制及相關工作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20〕9號),我部組織上海市建工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單位修訂了行業(yè)標準《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guī)程》(見附件),現(xiàn)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dengge@scdri.com。
2.通信地址:上海市徐匯區(qū)吳中路51號;郵政編碼:065000。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11月10日。
附件:《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安全技術規(guī)程》(局部修訂征求意見稿)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辦公廳
2022年10月10日
UDC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yè)標準
JGJ/T 196-20××
P 備案號 J ×××× – 20××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安裝、使用、拆卸
安全技術規(guī)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afety of installation, operation and dismantlement of tower cranes in construction
(局部修訂條文征求意見稿)
20××-××-××發(fā)布 20××-××-××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發(fā)布
局部修訂說明
本次局部修訂是根據(jù)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發(fā)〈2020年工程建設規(guī)范標準編制及相關工作計劃的通知》(建標函[2020]9號)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jīng)廣泛調(diào)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jīng)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本規(guī)程。
本規(guī)程的主要技術內(nèi)容是:1 總則;2 術語;3 基本規(guī)定;4安裝;5 使用;6 拆卸;7 吊索具的使用。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nèi)容有:1、新增術語章節(jié);2、補充了基本規(guī)定要求;3、在塔機的安裝章節(jié)中完善了基礎的形式與要求、自檢和驗收要求;4、在塔機的使用章節(jié)增加了裝配式建筑的相關要求;5、吊索具的使用章節(jié)中補充了吊索具的使用要求,補充了鋼絲繩以外其他吊索具的使用要求。
目 次
附錄B 塔機安裝前(轉(zhuǎn)場保養(yǎng))檢查表
Contents
4 Installation of Tower Cranes
4.2 Design and Fabrication of Foundation 6
4.5 Self Inspection and Check 11
5 Operation of Tower Cranes 12
5.3 Inspection Maintenance and Repair 14
6 Dismantlement of Tower Cranes 15
7 Use of Slings and Riggings 16
Appendix A The acceptance check form of tower cranes' base 20
Appendix B The inspection form of tower cranes before installation
Appendix C The inspection form of installing conditions
Appendix D The self-inspection form of tower cranes after installation
Appendix E The joint acceptance check form of tower cranes before use
Appendix F The regular inspection form of tower cranes 30
Appendix G The inspection form of tower cranes before dismantlement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and Specifications 33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 34
1.0.1 為了規(guī)范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機”)安裝、使用和拆卸,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jīng)濟合理,制定本規(guī)程。
1.0.2 本規(guī)程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所用塔機的安裝、使用和拆卸。
1.0.3 塔機的安裝、使用和拆卸,除應符合本規(guī)程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有關標準的規(guī)定。
2.0.1 附著間距 attachment intervening distance
塔身上下附著之間的距離。
2.0.2 懸臂高度 cantilever height
塔機附著后最上面一道附著點之上塔身部分的高度
2.0.3 柔性附著裝置 flexible attachment device
連系構件為拉鎖的附著裝置。
2.0.4 塔身高度 body height
塔機預埋節(jié)以上、回轉(zhuǎn)支承以下的基礎節(jié)、加強節(jié)、標準節(jié)等組成的高度。
2.0.5 獨立高度 unattached height
塔機未附著之前處于獨立工作狀態(tài)時的塔身高度——最上一節(jié)標準節(jié)上連接點與基礎節(jié)與預埋件連接點距離。
塔機架設在建筑結構外,采用爬升架,通過增加或減少標準節(jié),改變塔機塔身高度的方式。
2.0.7 內(nèi)爬 internal climbing
塔機安裝于建筑物內(nèi),由已完成的建筑物主體結構承受塔機所有載荷,在建筑物內(nèi)整體爬升的方式。
塔機安裝于建筑物外,由已完成的建筑物主體結構承受塔機所有載荷,在建筑物外整體爬升的方式。
3.0.1 塔機安裝、拆卸單位應具備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yè)承包資質(zhì)和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chǎn)許可證,并應在其資質(zhì)許可范圍內(nèi)承攬塔機安裝、拆卸工程。
3.0.2 塔機安裝、拆卸單位應具備安全管理保證體系,并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3.0.3 塔機安裝、拆卸作業(yè)應配備與承擔項目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chǎn)管理人員、專業(yè)安裝作業(yè)人員以及專業(yè)技術人員。
3.0.4 塔機的安裝拆卸工、電工、司機、指揮、司索工等應具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且不得超過有效期,嚴禁無證上崗。
3.0.5 塔機應具有特種設備生產(chǎn)許可證、產(chǎn)品合格證、產(chǎn)品說明書。
1 有架空輸電線的場合,塔機的任何部位與輸電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塔式起重機安全規(guī)程》GB 5144的規(guī)定;
2 任意兩臺塔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應保證低位塔機的起重臂端部與另一臺塔機的塔身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2m;高位塔機最低位置的部件與低位塔機中處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2m;
3 與其他周圍障礙物安全距離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塔式起重機》GB/T 5031、《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 第1部分:總則》GB/T6067.1和《塔式起重機 安裝、爬升與拆卸規(guī)則》GB/T 26471的規(guī)定。
3.0.7 塔機的選型和布置應滿足工程施工要求,應便于安裝和拆卸,并不得損害周邊其他建筑物或構筑物。
3.0.8 塔機的基礎、安裝、附著、使用、群塔作業(yè)、拆卸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專項施工方案應根據(jù)塔機產(chǎn)品說明書和作業(yè)場地的實際情況編制。
3.0.9 塔機的產(chǎn)權單位應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安裝單位應建立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施工總承包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建立審批、驗收、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yǎng)等安全管理工作的相關記錄,監(jiān)理單位應建立審核、監(jiān)督、巡視等安全管理工作的相關記錄。
3.0.10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塔機嚴禁使用:
1 國家明令淘汰或者嚴禁使用的;
2 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制造廠家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的;
3 經(jīng)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定的;
4 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5 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3.0.11 塔機在安裝前和使用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裝和使用:
1 結構件和主要焊縫上有可見裂紋和嚴重銹蝕的;
2 主要受力構件存在塑性變形的;
3 連接件存在嚴重磨損和塑性變形的;
4 鋼絲繩達到報廢標準的;
5 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失效的。
3.0.12 嚴禁使用塔機載運人員。
3.0.13 作業(yè)人員嚴禁酒后作業(yè)。
3.0.14 塔機應在基礎制作、安裝、使用、頂升加節(jié)、附著、拆卸階段進行相應的檢查與驗收。使用階段定期檢查的頻次不應少于每月一次,惡劣環(huán)境下應增加檢查的頻次。復工前、頂升加節(jié)及附著前后、發(fā)生設備事故后、停用半年以上再次使用前,應進行全面檢查。
4.1.1 安裝塔機時,基礎混凝土應符合產(chǎn)品說明書要求且應達到設計強度的80%以上;塔機運行使用時,基礎混凝土應達到設計強度的100%。
4.1.2 塔機產(chǎn)品標牌及主要機構的產(chǎn)品標牌應固定可靠,標牌上的制造商名稱、出廠日期、產(chǎn)品型號等信息應清晰。
4.1.3 塔機的標準節(jié)、臂架、拉桿、塔頂?shù)冉Y構件應設有可追溯制造日期的永久性標志。同一塔機的不同規(guī)格的塔身標準節(jié)應具有永久性的區(qū)分標志。
4.1.4 塔機安裝前應對基礎進行驗收,確認合格后方能安裝?;A的制作應符合產(chǎn)品說明書或?qū)m椩O計文件的要求?;A周圍應設置排水設施。塔機基礎檢查的內(nèi)容和要求宜按本規(guī)程附錄A執(zhí)行。
4.1.5 塔機安裝前,應進行維修保養(yǎng),并應對各零部件進行全面的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安裝。安裝前檢查的內(nèi)容和要求宜按本規(guī)程附錄B執(zhí)行。
4.1.6 塔機安裝前應對施工條件進行檢查。施工條件檢查的內(nèi)容和要求宜按本規(guī)程附錄C執(zhí)行。
4.1.7 內(nèi)爬式塔機的基礎、錨固、爬升支承結構等應根據(jù)產(chǎn)品說明書提供的荷載進行設計計算,并應對內(nèi)爬式塔機的建筑承載結構進行驗算。
4.1.8 安裝作業(yè)前,應根據(jù)專項施工方案和產(chǎn)品說明書的要求,對安裝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4.1.9 安裝所使用的鋼絲繩、卸扣、吊鉤和輔助支架等吊索具應符合本規(guī)程第7章的規(guī)定,并應經(jīng)檢查驗收后方可使用。
4.1.10 安裝作業(yè)前,應對輔助起重設備和其他安裝輔助用具的機械性能和安全性能進行檢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作業(yè)。
4.2.1 塔機基礎應按國家現(xiàn)行標準《塔式起重機設計規(guī)范》GB/T 13752和《塔式起重機混凝土基礎工程技術標準》JGJ/T187及產(chǎn)品說明書的要求進行設計與制作。施工單位應根據(jù)地質(zhì)勘察報告確認基礎位置的地基承載能力。
4.2.2 塔機基礎宜采用產(chǎn)品說明書推薦的基礎形式。當施工現(xiàn)場無法滿足產(chǎn)品說明書對基礎的要求時,應進行專項設計,可采用下列基礎型式:
2 樁基承臺式混凝土基礎;
3 組合式基礎;
4 軌道基礎;
5 壓重基礎。
4.2.3 板式基礎和十字形基礎應進行抗傾覆穩(wěn)定性和地基承載力驗算,驗算結果應符合現(xiàn)行行業(yè)標準《塔式起重機混凝土基礎工程技術標準》JGJ/T187的規(guī)定。
4.2.4 板式基礎和十字形基礎底板的配筋應按抗彎計算確定。計算公式與配筋構造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guī)范》GB 50010的規(guī)定。
4.2.5 樁基承臺式混凝土基礎應分別對樁基和承臺進行設計,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樁基應對樁頂作用效應、樁基豎向抗壓及抗拔承載力、樁身承載力、樁承臺等進行計算,計算結果應符合現(xiàn)行行業(yè)標準《建筑樁基技術規(guī)范》JGJ 94的相關規(guī)定;
2 承臺應進行抗彎、抗剪、抗沖切計算,計算結果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guī)范》GB 50010和《建筑樁基技術規(guī)范》JGJ 94的規(guī)定;
3 當樁端持力層下有軟弱下臥層時,應對下臥層地基強度進行驗算;
4.2.6 組合式基礎可由混凝土承臺或型鋼平臺、格構式鋼柱或鋼管柱、型鋼剪刀撐及灌注樁或鋼管樁等組成(圖4.2.6)。
圖4.2.6 格構式鋼柱組合式基礎立面示意圖
1—格構式鋼柱或鋼管柱;2—型鋼剪刀撐;3—灌注樁或鋼管樁;
4—塔機;5—混凝土承臺或型鋼平臺
4.2.7 組合式基礎的設計計算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混凝土承臺與樁基設計計算應符合本規(guī)程第4.2.5條的規(guī)定;
2 樁基承臺及其上土的自重應包括格構式鋼柱的自重;
3 承臺的高度應取承臺頂面至灌注樁頂面設計標高的距離;
4 型鋼平臺、格構式鋼柱及其之間的連接焊縫或螺栓設計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鋼結構設計標準》GB 50017的規(guī)定,型鋼平臺與鋼立柱的連接強度不應低于鋼立柱自身強度;
5 基礎中的地腳螺栓等預埋件應符合產(chǎn)品說明書的要求;
6 樁基或格構式鋼柱頂部應錨入混凝土承臺一定長度;格構式鋼柱下端應錨入混凝土樁基,且錨固長度能滿足格構式鋼柱抗拔要求。
4.2.8 格構式鋼柱的定位偏差不應大于20mm,鋼柱的水平面角度偏差不宜大于5°,鋼柱垂直度偏差不應大于鋼柱高度的1/200且不大于35mm。
4.2.9 行走式塔機的軌道及基礎應按產(chǎn)品說明書的要求進行設置,且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塔式起重機安全規(guī)程》GB 5144及《塔式起重機》GB/T 5031的規(guī)定。塔機軌道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軌道應通過墊塊與軌枕可靠連接,每間隔6m應設置一個軌距拉桿。鋼軌接頭處應有軌枕支承,不應懸空。使用過程中軌道不應移動。
2 軌距允許誤差不應大于公稱值的1/1000,其絕對值不應大于6mm。
3 鋼軌接頭間隙不應大于4mm,與另一側(cè)鋼軌接頭的錯開距離不應小于1.5m,接頭處兩軌頂高度差不應大于2mm。
4 塔機安裝后,軌道頂面縱、橫方向上的傾斜度,對于上回轉(zhuǎn)塔機不應大于3/1000;對于下回轉(zhuǎn)塔機不應大于5/1000。在軌道全程中,軌道頂面任意兩點的高度差應小于100mm。
5 軌道行程兩端的軌頂高度不宜低于其余部位中最高點的軌頂高度。
4.2.10 壓重式基礎的設計和制作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基礎底架應設置在專用移動式基礎之上,基礎的幾何尺寸應根據(jù)基底土的承載能力確定;
2 底架應與基礎連接牢固,底架就位后應進行調(diào)平,允許偏差應滿足產(chǎn)品說明書的相關要求;
3 壓重的重量應根據(jù)產(chǎn)品說明書要求的對應使用高度確定;
4 當自行制作混凝土壓重時,幾何尺寸和重量應滿足設計要求,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35;
5 壓重就位應對稱、平衡放置,就位后應與底架固定牢靠;
6 底架就位后,其基礎節(jié)中心線與水平面的垂直度不應大于1.5/1000。
4.2.11 塔機基礎的制作及質(zhì)量驗收應符合現(xiàn)行行業(yè)標準《塔式起重機混凝土基礎工程技術標準》JGJ/T 187的規(guī)定。
4.2.12 基礎的防雷接地應符合現(xiàn)行行業(yè)標準《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guī)程》JGJ 33的規(guī)定。
4.3.1 當塔機使用高度超過最大獨立高度時必須進行附著。
4.3.2 附著裝置應按產(chǎn)品說明書要求設置。附著間距、懸臂高度應符合產(chǎn)品說明書要求。
4.3.3 當塔機使用的所在地對風壓有特殊要求時,附著位置應滿足相關防風技術文件要求。
4.3.4 當實際附著情況不能滿足產(chǎn)品說明書要求時,應由塔機制造廠家或?qū)I(yè)技術人員進行設計。
4.3.5 附著裝置的構件和預埋件應由原制造廠家或由具有相應能力的企業(yè)制作。
4.3.6 附著裝置設計時,應對支承處的建筑主體結構進行驗算,并應由建筑主體結構設計單位確認。
4.3.7 塔機附著在裝配式建筑預制構件上時,應在預制構件制作時進行設計,預留附著預埋連接件或連接孔。當設置在建筑結構現(xiàn)澆混凝土處時,應對連接處的結構強度進行驗算。
4.3.8 柔性附著裝置布置方案應由塔機制造廠家或?qū)I(yè)技術人員設計編制。柔性附著應對稱布置,并應使對應的柔性繩索承受對稱的張力。
4.4.1 安裝作業(yè)應根據(jù)專項施工方案的要求實施。
4.4.2 安裝作業(yè)人員應按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內(nèi)容進行作業(yè)。
4.4.3 安裝作業(yè)人員應分工明確、職責清楚。危險部位安裝時應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當指揮信號傳遞困難時,應使用對講機、多級指揮等工具方法進行指揮。
4.4.4 安裝單位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chǎn)管理人員應進行現(xiàn)場監(jiān)督。
4.4.5 塔機的安裝作業(yè)范圍應設置警戒線及明顯的警示標志。非作業(yè)人員不得進入警戒范圍。任何人不得在懸吊物下方行走或停留。
4.4.6 進入現(xiàn)場的作業(yè)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防滑鞋等安全防護用品,高處作業(yè)人員應系安全帶。
4.4.7 惡劣天氣嚴禁進行安裝作業(yè)。安裝時塔機最大高度處的風速應符合產(chǎn)品說明書的要求,且風速不得超過12m/s。
4.4.8 不宜在夜間進行塔機安裝作業(yè);當需在夜間進行塔機安裝作業(yè)時,應保證提供足夠的照明。
4.4.9塔身安裝時,應按產(chǎn)品說明書規(guī)定的立塔順序進行,不得交換位置或隨意組裝。
4.4.10 起重臂組裝時,必須按每節(jié)臂上的序號標記組裝,嚴禁錯位或隨意組裝。
4.4.11 起吊起重臂總成時嚴禁斜拉,同時應記錄標記吊裝起重臂的吊點位置。
4.4.12 塔機平衡重的數(shù)量、重量、位置及臂架的安裝應按產(chǎn)品說明書的規(guī)定準確安裝。裝好所有平衡重后,請仔細檢查確保平衡重在平衡臂上支撐牢固妥當;因不同組合臂長原因造成配重數(shù)量減少,配重位置空缺的部位應采取防護措施。應根據(jù)產(chǎn)品說明書要求安裝擋風板。
4.4.13 自升式塔機的頂升加節(jié)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頂升系統(tǒng)必須完好;
2 結構件必須完好;
3 頂升前,塔機下支座與頂升套架應可靠連接;
4 頂升前,應確保頂升橫梁擱置正確,防脫銷裝置應正確安裝;
5 頂升前,應將塔機配平;頂升過程中,上下標準節(jié)沒有可靠連接前,應確保塔機的平衡;
6 頂升加節(jié)的順序,應符合產(chǎn)品說明書的規(guī)定;
7 頂升過程中,嚴禁進行起升、回轉(zhuǎn)、變幅等操作;
8 頂升結束后,應將標準節(jié)與回轉(zhuǎn)下支座可靠連接;
9 塔機加節(jié)后需進行附著的,應按先裝附著裝置、后頂升加節(jié)的順序進行,附著裝置的位置和支撐點的強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4.4.14 塔機的獨立高度、懸臂高度應符合產(chǎn)品說明書的要求。
4.4.15 電氣設備應按產(chǎn)品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安裝,安裝所用的電源線路應符合現(xiàn)行行業(yè)標準《施工現(xiàn)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guī)范》JGJ 46的規(guī)定。
4.4.16 塔機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并應按程序進行調(diào)試合格。
4.4.17 連接件及其防松防脫件嚴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連接件及其防松防脫件應使用專用工具緊固。塔身標準節(jié)連接螺栓預緊力應達到產(chǎn)品說明書要求。
4.4.18 當遇特殊情況安裝作業(yè)不能連續(xù)進行時,必須將已安裝的部位固定牢靠并達到安全狀態(tài),經(jīng)檢查確認無隱患后,方可停止安裝作業(yè)。
4.4.19 當發(fā)現(xiàn)故障或危及安全的情況時,應立刻停止安裝作業(y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應設置警示標志并報告專職安全生產(chǎn)管理人員。在故障或危險情況未排除之前,不得繼續(xù)安裝作業(yè)。
4.4.20 安裝完畢后,應及時清理施工現(xiàn)場的輔助用具和雜物。
4.5.1 安裝單位應對安裝質(zhì)量進行自檢。安裝自檢的內(nèi)容和要求宜按本規(guī)程附錄D執(zhí)行。
4.5.2 安裝單位自檢合格后,應委托有相應資質(zhì)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機構應出具檢驗報告。
4.5.3 經(jīng)自檢、檢驗合格后,使用單位應組織產(chǎn)權單位、安裝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等進行驗收。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使用驗收的內(nèi)容和要求宜按本規(guī)程附錄E執(zhí)行。
4.5.4 嚴禁使用未經(jīng)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塔機。
4.5.5 使用單位應在塔機安裝驗收合格后,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
4.5.6 塔機安裝自檢記錄、檢驗報告、驗收記錄、使用登記證明等應存入設備檔案。
5.1.1 塔機的使用應滿足現(xiàn)行國家標準《塔式起重機安全規(guī)程》GB 5144的規(guī)定。
5.1.2 塔機的使用應考慮吊具及吊索重量。對裝配式建筑工程,應對不同預制構件的吊裝進行塔機性能參數(shù)驗算。
5.1.3 對于裝配式建筑工程,宜優(yōu)先選擇具備精準慢就位及防止慣性搖擺功能的塔機,并應滿足預制構件的安裝就位精度要求。
5.1.4 塔機使用前,使用單位應對塔機司機、指揮、司索工等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交底內(nèi)容應包括產(chǎn)品說明書和專項施工方案中吊裝相關內(nèi)容。
5.1.5 塔機的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幅度限位器、回轉(zhuǎn)限位器、運行限位器、起升高度限位器等安全裝置不得隨意調(diào)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每次使用前,均應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裝置失靈時,不得使用。
5.1.6 塔機吊裝作業(yè)應按吊裝作業(yè)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并應根據(jù)施工現(xiàn)場的環(huán)境、建筑物、架空電線等情況確定,吊裝路線應避開交叉作業(yè)區(qū)域。
5.1.7 塔機使用時,起重臂和吊物下方嚴禁有人員停留;物件吊運時,嚴禁吊物從人員上方通過。
5.2.1 實行多班作業(yè)的設備,應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應填寫交接班記錄,應經(jīng)接班司機經(jīng)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開機作業(yè)。
5.2.2 塔機回轉(zhuǎn)、變幅、行走、起吊動作前應示意警示。吊裝時應由起重信號工統(tǒng)一指揮,明確指揮信號;當指揮信號不清楚時,不得起吊。
5.2.3 塔機不得起吊重量超過額定載荷的吊物,且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吊物。
5.2.4 標有綁扎位置或記號的物件,應按標明位置綁扎。吊索與吊物棱角之間應有防護措施;未采取防護措施的,不得起吊。
5.2.5 塔機起吊前,當?shù)跷锱c地面或其他物件之間存在吸附力或摩擦力而未采取處理措施時,不得起吊。
5.2.6 塔機起吊前,應對吊具與索具進行檢查,對吊索、吊具及吊物的吊點處結構進行強度復核,確認合格后方可起吊。
5.2.7 塔機起吊前,吊物應綁扎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懸掛其他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時,必須用吊籠或綁扎牢靠。吊物上站人時,嚴禁起吊。
5.2.8 塔機吊裝前,應先將吊物吊離地面200mm~300mm后,檢查機械狀況、制動性能、物件綁扎情況等,確認無誤后方可起吊。對有晃動的物件,必須拴拉溜繩使之穩(wěn)固。
5.2.9 塔機吊裝時,吊鉤吊起的構件最低點應能平行通過建筑結構或障礙物最高點2m以上。
5.2.10 作業(yè)中遇突發(fā)故障,應采取適當措施將吊物降落到安全地點,嚴禁吊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對吊物無法及時降落的情況,應做好安全措施,拉好警戒線,制定應急救援方案。
5.2.11 對裝配式建筑工程的預制件或大型鋼結構件等需要現(xiàn)場施工安裝的吊裝作業(yè),應按預制件上預設的吊點進行掛鉤起吊,不得隨意更換吊點。在吊物下落安裝就位前,司機和指揮應觀察就位點處人員位置,確認無危險后方可緩慢就位。對仍處于慣性晃動中的構件,嚴禁人員靠近,防止發(fā)生碰撞事故。
5.2.12 行走式塔機停止作業(yè)時,應鎖緊夾軌器。
5.2.13 塔機非工作狀態(tài)時,應打開回轉(zhuǎn)制動器,各部件應置于非工作狀態(tài),控制開關應置于零位,并應切斷總電源。變幅小車的塔機應將變幅小車收至根部;動臂式塔機應按產(chǎn)品說明書的要求停放。
5.2.14 大風或臺風期間,應將塔機套架降至最低位置或拆除,并應在條件允許下降低塔身高度。動臂式塔機應按說明書要求將起重臂架調(diào)整至規(guī)定的角度范圍。必須保證臂架能在非工作狀態(tài)下自由隨風轉(zhuǎn)動,嚴禁鎖死回轉(zhuǎn)機構、鎖住臂架,對常閉式回轉(zhuǎn)制動器,必須有效打開。行走式塔機,應行走至開闊、無障礙區(qū),并應進行錨定。
5.2.15 遇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yè)。雨雪過后,應先對塔機鋼結構和電氣設備等進行檢查,并應經(jīng)過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5.2.16 遇到急凍寒冷天氣,應對塔機鋼結構,尤其是管狀構件,檢查積水凍脹造成的結構破壞情況。
5.2.17 夜間施工應有足夠照明,照明的安裝應符合現(xiàn)行行業(yè)標準《施工現(xiàn)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guī)范》JGJ 46的規(guī)定。
5.2.18 塔機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塔式起重機》GB/T 5031的要求配置障礙指示燈和風速儀。
5.2.19 嚴禁在塔機迎風處附加非原廠的廣告牌或其他標語牌。
5.3.1 塔機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裝置等應進行經(jīng)常性檢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應留有記錄。當發(fā)現(xiàn)有安全隱患時,應及時進行整改維護。定期檢查的內(nèi)容和要求宜按本規(guī)程附錄F執(zhí)行。
5.3.2 塔機每班作業(yè)前應進行日常維護,應按一定的周期由專業(yè)維護人員進行定期維護,并應做好記錄。維護記錄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GB/T 31052.1和GB/T 31052.3的要求。
5.3.3 塔機停用6個月以上或使用周期超過一年的,在使用前,應進行全面檢查和重新驗收,合格后方可繼續(xù)使用。
5.3.4 塔機使用過程中發(fā)生故障時,應及時維修,維修期間應停止作業(yè)。
5.3.5 對塔機進行維護時應切斷電源,并應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當需通電檢修時,應做好防護措施。
5.3.6 不得使用未排除安全隱患的塔機。
5.3.7 嚴禁在塔機運行過程中進行維護作業(yè)。
5.3.8 塔機在一個施工項目施工完畢后,宜轉(zhuǎn)場至專用場地進行全面維護;不應未經(jīng)維護直接投入下一個項目使用。
5.3.9 塔機檢查與維護相關的記錄應納入安全技術檔案。
6.1.1 拆卸前應檢查主要結構件、連接件、電氣系統(tǒng)、起升機構、回轉(zhuǎn)機構、變幅機構、頂升機構等項目。發(fā)現(xiàn)隱患應采取措施,解決后方可進行拆卸作業(yè)。檢查的內(nèi)容和要求宜按本規(guī)程附錄G執(zhí)行。
6.1.2 當用于拆卸作業(yè)的輔助起重設備設置在建(構)筑物上時,應明確設置位置、錨固方法,并應對輔助起重設備的安全性及建筑物的承載能力等進行驗算。
6.1.3 拆卸過程中,平衡重塊的數(shù)量、重量、位置及臂架的拆卸程序應按產(chǎn)品說明書的規(guī)定拆卸吊裝。
6.1.4 拆卸臂架、平衡臂根部連接銷軸前,應找準重心,采取措施防止連接銷軸拆除后臂架可能引起的危險。
6.1.5 自升式塔機降節(jié)前應試頂,確保塔機上部處于最佳平衡狀態(tài)。每次降節(jié)前,應檢查頂升系統(tǒng)和附著裝置的連接等,確保完好后方可進行作業(yè)。降節(jié)過程中不應進行起升、回轉(zhuǎn)、變幅等動作。
6.1.6 拆卸時應先降節(jié)、后拆除附著裝置。
6.1.7 安裝有附著的塔機,應明確附著裝置的拆卸順序和方法。拆除最上一道附著后,塔機的懸臂高度不應超過產(chǎn)品說明書中要求的獨立高度或附著以上的懸臂高度。
6.1.8 塔機拆卸作業(yè)宜連續(xù)進行;當遇特殊情況拆卸作業(yè)不能繼續(xù)時,應采取措施保證塔機處于安全狀態(tài)。
6.1.9 當塔機在臺風、地震或其他災害中遭遇重大損傷,影響安全使用時,應及時拆除。拆除時,應制定防止發(fā)生次生災害的專項施工方案。
6.1.10 拆卸完畢后,為塔機拆卸作業(yè)而設置的所有設施應拆除,清理場地上作業(yè)時所用的吊索具、工具等各種零配件和雜物。
7.1.1 吊具與索具的選擇應與吊物種類、重量、吊運具體要求以及現(xiàn)場環(huán)境條件相適應。
7.1.2 新購置或修復的吊具、索具,應進行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使用。
7.1.3 吊索具使用單位應制定相應的使用管理要求。
7.1.4 吊索具使用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每次作業(yè)前,應對吊索具進行檢查,確認完好,方可使用;
2 起吊前,應正確選擇吊掛點,確保捆綁牢固;
3 嚴禁拋擲吊索具;
4 吊索具嚴禁超負荷使用;
5 對吊物有棱角可能損壞吊索具的,應進行防護;
6 嚴禁吊索具懸掛吊物時間過長;
7 嚴禁從重物下面拉拽或讓重物在吊索具上滾動;
8 不得采用錘擊的方法糾正已扭曲的吊索具;
9 吊索具使用中不得有扭轉(zhuǎn)打結現(xiàn)象,在承載時,嚴禁打擰使用;
10 不得在地面上拖拽、摩擦吊索具;
11 吊索具應遠離熱源,避免高溫損傷。
7.1.5 吊具與索具應進行周期性檢查,并應做好記錄存檔。檢查記錄應作為繼續(xù)使用、維修或報廢的依據(jù)。
7.1.6 吊具、吊索承載時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安全工作載荷。對多條吊索吊裝的構件,應保證每條吊索及端部連接強度均滿足強度要求。
7.1.7 吊鉤的吊點應與吊物重心在同一條鉛垂線上,保持吊物處于穩(wěn)定平衡狀態(tài)。長度較長的吊物,宜采用多個對稱吊點,并使吊物重心位于對稱吊點內(nèi)側(cè),使吊物處于水平或指定角度。吊索的夾角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一般用途鋼絲繩吊索特性和技術條件》GB/T 16762的要求。
7.1.8 對沒有預制吊點的吊物,應保證掛鉤處結構強度滿足要求,并應保證連接穩(wěn)固、不出現(xiàn)滑動、扭轉(zhuǎn)。對不同形狀、材質(zhì)的吊物,應采取適宜的吊裝方式。
7.1.9 嚴禁自制臨時吊具,嚴禁使用鋼板割孔、焊接、鋼筋彎鉤等形式進行吊裝。對因特殊情況需自制吊具的,應進行專業(yè)設計與驗算。
7.1.10 吊索具閑置保存時,應遠離高溫、潮濕、腐蝕等環(huán)境;并應定期維護,保證吊索具使用壽命和安全。
7.2.1 鋼絲繩吊索的使用和維護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鋼絲繩吊索 使用和維護》GB/T 39480的規(guī)定。鋼絲繩的報廢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起重機 鋼絲繩 保養(yǎng)、維護、檢驗和報廢》GB/T 5972的規(guī)定。
7.2.2 鋼絲繩作吊索時,其安全系數(shù)不得小于6倍。
7.2.3 鋼絲繩在使用前,應根據(jù)吊物形狀選用合適的長度及起吊方式,其強度應滿足要求。
7.2.4 當鋼絲繩的端部采用編結固接時,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并不應小于300mm,插接繩股應拉緊,凸出部分應光滑平整,且應在插接末尾留出適當長度,用金屬絲扎牢,鋼絲繩插接方法宜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鋼絲繩吊索 插編索扣》GB/T 16271的要求執(zhí)行。用其他方法插接的,應保證其插接連接強度不小于該繩最小破斷拉力的75%。
7.2.5 當鋼絲繩的端部采用繩夾固接時,鋼絲繩吊索繩夾最少數(shù)量應滿足表7.2.5的要求。
表7.2.5 鋼絲繩吊索繩夾最少數(shù)量
繩夾規(guī)格(鋼絲繩公稱直徑)dr(mm) | 鋼絲繩夾的最少數(shù)量(組) |
dr≤18 | 3 |
18<dr≤26 | 4 |
26<dr≤36 | 5 |
36<dr≤44 | 6 |
44<dr≤60 | 7 |
7.2.6 鋼絲繩夾應把夾座扣在鋼絲繩的工作段上(圖 7.2.6),U形螺栓扣在鋼絲繩的尾段上。鋼絲繩夾不得在鋼絲繩上交替布置。鋼絲繩夾間距應為6~7倍鋼絲繩直徑。
圖7.2.6 鋼絲繩夾壓板布置圖
圖中:A—繩夾間距
7.2.7 吊索不得出現(xiàn)接頭。
7.2.8 鋼絲繩插接處嚴禁受擠壓、磨損;當金屬套管出現(xiàn)裂紋、嚴重變形、腐蝕等情況時,應予以報廢。
7.2.9 當?shù)跷锊捎枚c或多點起吊時,吊索數(shù)宜與吊點數(shù)相符,且各根吊索的材質(zhì)、結構尺寸、索眼端部固定連接、端部配件等性能應相同。
7.2.10 鋼絲繩嚴禁采用打結方式系結吊物。
7.2.11 當?shù)跛鲝澱矍拾霃叫∮阡摻z繩公稱直徑的2倍時,應采用卸扣將吊索與吊點拴接。
7.3.1 吊鉤與滑輪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塔式起重機設計規(guī)范》GB/T 13752中的規(guī)定;
7.3.2 吊鉤與滑輪的報廢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塔式起重機安全規(guī)程》GB 5144中的規(guī)定;
7.3.3 吊裝帶的選擇、檢查與報廢應符合現(xiàn)行行業(yè)標準《編織吊索 安全性 第1部分∶一般用途合成纖維扁平吊裝帶》JB/T 8521.1和《編織吊索 安全性 第2部分:一般用途合成纖維圓形吊裝帶》JB/T 8521.2中的規(guī)定。
7.3.4 吊鏈的選擇、檢查與報廢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非校準起重圓環(huán)鏈和吊鏈 使用和維護》GB/T 22166中的規(guī)定。
7.3.5 卸扣的選擇、檢查與報廢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一般起重用D形和弓形鍛造卸扣》GB/T 25854中的規(guī)定。
工程名稱 | ||||||||||
現(xiàn)場設備編號 | 登記編號 | 設備型號 | ||||||||
序號 | 內(nèi) 容 | 要 求 標 準 | 結果 | 結論 | 備 注 | |||||
1 | 基礎地基地耐力 | 符合基礎專項施工方案設計要求 | ||||||||
2 | 基礎鋼筋 | 符合使用說明書中基礎圖要求 | ||||||||
3 | 基礎砼強度 | 符合使用說明書要求 | ||||||||
4 | 基礎樁基形式和單樁承載力 | 符合基礎專項施工方案設計要求 | ||||||||
5 | 預埋件或基腳尺寸大小及預埋要求 | 按使用說明書或基礎專項施工方案中基礎圖尺寸及要求預埋 | ||||||||
6 | 基礎節(jié)頂面或砼基礎頂面 | 水平度≤1‰ | ||||||||
7 | 預埋螺栓 | 規(guī)格、尺寸符合使用說明書基礎圖要求,有質(zhì)保書或合格證,且不得焊接 | ||||||||
8 | 基礎資料是否齊全 | 要求詳見備注 | ||||||||
9 | 其他需補充的內(nèi)容 | |||||||||
驗收 | 人員: | |||||||||
日期: | ||||||||||
備注 | 基礎驗收時應附以下資料: 設備平面布置圖;基礎樁基設計圖;基礎承臺設計圖;基礎承臺混凝土強度試驗報告;基礎土壤承載力資料及計算書(如有);非標基礎專家論證報告(如有)。 |
工程名稱 | |||||||
出租單位 | 登記編號 | ||||||
生產(chǎn)廠家 | 規(guī)格型號 | ||||||
序號 | 項 目 | 檢 查 要 求 | 檢查記錄 | ||||
結果 | 結論 | ||||||
1 | 金屬結構 | 金屬結構應無明顯變形、開裂、脫焊、嚴重銹蝕 | |||||
2 | 各部分的連接螺栓、銷軸、開口銷應齊全、可靠 | ||||||
3 | 工作機構 | 制動器間隙調(diào)整應合理,摩擦片、制動輪磨損應符合要求 | |||||
4 | 減速箱、軸承按規(guī)定加油,潤滑應良好 | ||||||
5 | 各機構應連接正確,殼體、傳動零部件完好 | ||||||
6 | 電氣設備 | 電氣元件齊全、完好 | |||||
7 | 電氣線路對地絕緣電阻≥0.5MΩ | ||||||
8 | 電器(氣)柜接頭無松動,電線無破損、脫皮、老化 | ||||||
9 | 安全裝置 及設施 | 安全裝置(限位等)和安全設施(護欄護圈等)應齊全、完好 | |||||
10 | 其他部分 | 配重、壓重應符合要求(吊點完好);有標識 | |||||
11 | 滑輪組應轉(zhuǎn)動靈活,符合使用要求 | ||||||
12 | 鋼絲繩潤滑應良好,符合使用要求 | ||||||
13 | 小車檢修吊籃結構完好 | ||||||
14 | 吊鉤應無裂紋、補焊,磨損和開口變形符合要求,防脫鉤保險完好可靠 | ||||||
15 | 液壓頂 升系統(tǒng) | 液壓系統(tǒng)不應滲漏 | |||||
16 | 頂升油缸安裝前試驗應正常 | ||||||
17 | 液壓控制閥控制應正確 | ||||||
檢查人員: 日期: |
工程名稱: 型號規(guī)格:
工程地址: 登記編號:
使用單位: 安裝單位:
序號 | 項 目 | 檢 查 要 求 | 結果 | 結論 | ||||
1 | 資料 | 安裝專項施工方案、基礎驗收表、安裝(拆卸)前檢查表、混凝土強度報告、預埋件合格證、應急預案、安裝(拆卸)告知手續(xù)等 | ||||||
2 | 安裝場地及作業(yè)環(huán)境 | 場地應清理、平整、夯實,道路暢通,零部件合理堆放 | ||||||
現(xiàn)場如有架空線或其他障礙物,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 ||||||||
現(xiàn)場作業(yè)應避開陰雨、大風、大霧等天氣,如在作業(yè)時突發(fā)天氣變化應停止作業(yè)。夜間作業(yè)應保證現(xiàn)場照明 | ||||||||
3 | 人員組織 | 項目安全管理人員及安拆人員、現(xiàn)場指揮、地面輔助人員等應全部到位,分工明確 | ||||||
4 | 安裝拆卸交底 | 完成方案交底和技術交底 | ||||||
5 | 持證上崗 | 參加安裝(拆卸)人員,必須經(jīng)有關部門專門培訓,經(jīng)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 ||||||
6 | 輔助起重 設備 | 檢查是否滿足安裝(拆卸除)的起重吊裝要求,檢查輔助起重設備定期檢驗記錄、特種作業(yè)人員證件 | ||||||
7 | 安裝機具 | 檢查安裝(拆卸)使用機具的技術性能是否良好 | ||||||
8 | 安全防護 | 檢查安裝(拆卸)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是否符合要求 | ||||||
9 | 供電安全 | 檢查開關箱及供電線路,保證作業(yè)時安全供電 | ||||||
10 | 安全警示 | 設置作業(yè)區(qū)警戒線,并設專人負責警戒,防止與安裝(拆除)無關的人員進入安裝(拆卸)現(xiàn)場 | ||||||
檢查 結果 | ||||||||
檢查人員 |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
設備型號 | 設備編號 | ||||||
設備生產(chǎn)廠 | 出廠日期 | ||||||
工程名稱 | 安裝單位 | ||||||
工程地址 | 安裝日期 | ||||||
資料檢查項
| |||||||
序號 | 檢查項目 | 要 求 | 結果 | 備注 | |||
1 | 隱蔽工程驗收單和混凝土強度報告 | 齊全 | |||||
2 | 安裝方案、安全交底記錄 | 齊全 | |||||
3 | 塔機轉(zhuǎn)場保養(yǎng)作業(yè)單或新購設備的進場驗收單 | 齊全 | |||||
基礎檢查項
| |||||||
序號 | 檢驗項目 | 實測數(shù)據(jù) | 結果 | 備注 | |||
1 | 地基允許承載能力(kN/m2) | ||||||
2 | 基坑圍護形式 | ||||||
3 | 塔機距基坑邊距離(m) | ||||||
4 | 基礎下是否有管線、障礙物或不良地質(zhì) | ||||||
5 | 排水措施(有、無) | ||||||
6 | 基礎位置、標高及平整度 | ||||||
7 | 塔機底架的水平度 | ||||||
8 | 行走式塔機導軌的水平度 | ||||||
9 | 塔機接地裝置的設置 | ||||||
10 | 其他 | ||||||
機械檢查項 | |||||||
名稱 | 序號 | 檢查項目 | 要 求 | 結果 | 備注 | ||
標識 與 環(huán)境 | 1 | 登記編號牌和產(chǎn)品標牌 | 齊全 | ||||
2* | 塔機與周圍環(huán)境關系 | 尾部與建(構)筑物及施工設施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6m | |||||
兩臺塔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應保證處于低位塔機的起重臂端部與另一塔機的塔身之間至少有2m的距離;處于高位塔機的最低位置的部件與低位塔機中處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不應小于2m | |||||||
與輸電線的距離不應小于《塔式起重機安全規(guī)程》GB5144的規(guī)定 |
續(xù)表 D
金屬 結構 件 | 3* | 主要結構件 | 無可見裂紋和明顯變形 | |||
4 | 主要連接螺栓 | 齊全,規(guī)格和預緊力達到產(chǎn)品說明書要求 | ||||
5 | 主要連接銷軸 | 銷軸符合出廠要求,連接可靠 | ||||
6 | 過道、平臺、欄桿、踏板 | 符合《塔式起重機安全規(guī)程》GB5144的規(guī)定 | ||||
7 | 梯子、護圈、休息平臺 | 符合《塔式起重機安全規(guī)程》GB5144的規(guī)定 | ||||
8 | 附著裝置 | 設置位置和附著距離符合方案規(guī)定,結構形式正確,附墻與建筑物連接牢固 | ||||
9 | 附著桿 | 無明顯變形,焊縫無裂紋 | ||||
10 | 在空載,風速不大于3m/s狀態(tài)下 | 獨立狀態(tài)塔身(或附著狀態(tài)下最高附著點以上塔身) | 塔身軸心線對支承面的垂直度≤4/1000 | |||
11 | 附著狀態(tài)下最高附著點以下塔身 | 塔身軸心線對支承面的垂直度≤2/1000 | ||||
12 | 內(nèi)爬式塔機的爬升框與支承鋼梁、支承鋼梁與建筑結構之間的連接 | 連接可靠 | ||||
爬升與 回轉(zhuǎn) | 13* | 平衡閥或液壓鎖與油缸間連接 | 應設平衡閥或液壓鎖,且與油缸用硬管連接 | |||
14 | 爬升裝置防脫功能 | 自升式塔機在正常加節(jié)、降節(jié)作業(yè)時,應具有可靠的防止爬升裝置從塔身支承中或油缸端頭從其連接結構中自行(非人為操作)脫出的功能 | ||||
15 | 回轉(zhuǎn)限位器 | 對回轉(zhuǎn)處不設集電器供電的塔機,應設置正反兩個方向回轉(zhuǎn)限位開關,開關動作時臂架旋轉(zhuǎn)角度不應大于±5400 | ||||
起升系統(tǒng) | 16* | 起重力矩限制器 | 靈敏可靠,限制值<額定載荷110%,顯示誤差≤±5% | |||
17* | 起升高度限位 | 對動臂變幅和小車變幅的塔機,當?shù)蹉^裝置頂部升至起重臂下端的最小距離為800 mm處時,應能立即停止起升運動 | ||||
18 | 起重量限制器 | 靈敏可靠,限制值<額定載荷110%,顯示誤差≤±5% | ||||
變幅系統(tǒng) | 19 | 小車斷繩保護裝置 | 雙向均應設置 | |||
20 | 小車斷軸保護裝置 | 應設置 | ||||
21 | 小車變幅檢修掛籃 | 連接可靠 | ||||
22* | 小車變幅限位和終端止擋裝置 | 對小車變幅的塔機,應設置小車行程限位開關和終端緩沖裝置。限位開關動作后應保證小車停車時其端部距緩沖裝置最小距離為200 mm。 | ||||
23* | 動臂式變幅限位和防臂架后翻裝置 | 動臂變幅有最大和最小幅度限位器,限制范圍符合產(chǎn)品說明書要求;防止臂架反彈后翻的裝置牢固可靠 |
續(xù)表D
機 構 及 零 部 件 | 24 | 吊鉤 | 鉤體無裂紋、磨損、補焊,危險截面,鉤筋無塑性變形 | ||
25 | 吊鉤防鋼絲繩脫鉤裝置 | 應完整可靠 | |||
26 | 滑輪 | 滑輪應轉(zhuǎn)動良好,出現(xiàn)下列情況應報廢:1 裂紋或輪緣破損;2 滑輪繩槽壁厚磨損量達原壁厚的20%;3 滑輪槽底的磨損量超過相應鋼絲繩直徑的25%。 | |||
27 | 滑輪上的鋼絲繩防脫裝置 | 應完整、可靠,該裝置與滑輪最外緣的間隙不應超過鋼絲繩直徑的20% | |||
28 | 卷筒 | 卷筒壁不應有裂紋,筒壁磨損量不應大于原壁厚的10%;多層纏繞的卷筒,端部應有比最外層鋼絲繩高出2倍鋼絲繩直徑的凸緣 | |||
29 | 卷筒上的鋼絲繩防脫裝置 | 卷筒上鋼絲繩應排列有序,設有防鋼絲繩脫槽裝置。該裝置與卷筒最外緣的間隙不應超過鋼絲繩直徑的20% | |||
30 | 鋼絲繩完好度 | 見表A鋼絲繩檢查項 | |||
31 | 鋼絲繩端部固定 | 符合產(chǎn)品說明書規(guī)定 | |||
32 | 鋼絲繩穿繞方式、潤滑與干涉 | 穿繞正確,潤滑良好,無干涉 | |||
33 | 制動器 | 起升、回轉(zhuǎn)、變幅、行走機構都應配備制動器,制動器不應有裂紋、過度磨損、塑性變形、缺件等缺陷。調(diào)整適宜,制動平穩(wěn)可靠 | |||
34 | 傳動裝置 | 固定牢固,運行平穩(wěn) | |||
35 | 有可能傷人的活動零部件外露部分 | 防護罩齊全 | |||
電氣 及 保護 | 36* | 緊急斷電開關 | 非自動復位,有效,且便于司機操作 | ||
37* | 絕緣電阻 | 主電路和控制電路的對地絕緣電阻不應小于0.5MW | |||
38 | 接地電阻 | 接地系統(tǒng)應便于復核檢查,接地電阻不大于4W | |||
39 | 塔機專用開關箱 | 單獨設置并有警示標志 | |||
40 | 聲響信號器 | 完好 | |||
41 | 保護零線 | 不得作為載流回路 | |||
42 | 電源電纜與電纜保護 | 無破損,老化。與金屬接觸處有絕緣材料隔離,移動電纜有電纜卷筒或其他防止磨損措施 | |||
43 | 障礙指示燈 | 塔頂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圍建筑物時應安裝,該指示燈的供電不應受停機的影響 |
續(xù)表D
軌 道 | 44 | 行走軌道端部止擋裝置與緩沖 | 應設置 | ||
45* | 行走限位裝置 | 制停后距止擋裝置≥1m | |||
46 | 防風夾軌器 | 應設置,有效 | |||
47 | 排障清軌板 | 清軌板與軌道之間的間隙不應大于5mm | |||
48 | 鋼軌接頭位置及誤差 | 支承在道木或路基箱上時,兩側(cè)錯開≥1.5m;間隙≤4mm;高差≤2mm | |||
49 | 軌距誤差及軌距拉桿設置 | <1/1000且最大應<6mm;相鄰兩根間距≤6m | |||
司 機 室 | 50 | 性能標牌(顯示屏) | 齊全,清晰 | ||
51 | 門窗和滅火器、雨刷等附屬設施 | 齊全,有效 | |||
52* | 可升降司機室或乘人升降機 | 按《施工升降機技術條件》GB/T10054和《施工升降機安全規(guī)則》GB10055檢查 | |||
其他 | 53 | 平衡重、壓重 | 安裝準確,牢固可靠 | ||
54 | 風速儀 | 臂架根部鉸點高于30m時應設置 |
續(xù)表D
鋼絲繩檢查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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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檢驗項目 | 報 廢 標 準 | 實測 | 結果 | 備注 | |
1 | 鋼絲繩 磨損量 | 鋼絲繩實測直徑相對于公稱直徑減小7%或更多時 | ||||
2 | 常用規(guī)格鋼絲繩規(guī)定長度內(nèi)達到報廢標準的斷絲數(shù) | 鋼制滑輪上工作的圓股鋼絲繩、抗扭鋼絲繩中斷絲根數(shù)的控制標準參照GB/T5972 | ||||
3 | 鋼 絲 繩 的 變 形 | 出現(xiàn)波浪形時,在鋼絲繩長度不超過25d范圍內(nèi),若波形幅度值達到4d/3或以上,則鋼絲繩應報廢 | ||||
籠狀畸變、繩股擠出或鋼絲擠出變形嚴重的鋼絲繩應報廢 | ||||||
鋼絲繩出現(xiàn)嚴重的扭結、壓扁和彎折現(xiàn)象應報廢 | ||||||
繩徑局部嚴重增大或減小均應報廢 | ||||||
4 | 其他情況 描述 | |||||
檢查 結果 | 保證項目 不合格項數(shù) | 一般項目 不合格項數(shù) | ||||
資 料 | 結 論 | |||||
檢查人 |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
注:1)表中序號打*的為保證項目,其他為一般項目;
2)表中打“——”的表示該處不必填寫,而只需在相應“備注”中說明即可;
3)對于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應在備注欄具體說明,對于要求量化的參數(shù)應按規(guī)定量化在備注欄內(nèi);
4)表中d表示鋼絲繩公稱直徑;
5)鋼絲繩磨損量=[(公稱直徑—實測直徑)/公稱直徑]×100%。
工 程 名 稱 | |||||||||
塔式 起重機 | 型號 | 設備編號 | 起升高度 | m | |||||
幅度 | m | 起重力矩 | KN·m | 最大起重量 | t | 塔高 | m | ||
與建筑物水平附著距離 | 各道附著間距 | 附著道數(shù) | |||||||
驗收部位 | 驗 收 要 求 | 結 果 | |||||||
塔機結構 | 部件、附件、連接件安裝齊全,位置正確 | ||||||||
螺栓擰緊力矩達到技術要求,開口銷完全撬開 | |||||||||
結構無變形、開焊、疲勞裂紋 | |||||||||
壓重、配重的重量與位置達到產(chǎn)品說明書要求 | |||||||||
基礎與軌道 | 地基堅實、平整,地基或基礎隱蔽工程資料齊全、準確 | ||||||||
基礎周圍有排水措施 | |||||||||
路基箱或枕木鋪設符合要求,夾板、道釘使用正確 | |||||||||
鋼軌頂面縱、橫方向上的傾斜度不大于1/1000 | |||||||||
塔機底架平整度達到產(chǎn)品說明書要求 | |||||||||
止擋裝置距鋼軌兩端距離≥1m | |||||||||
行走限位裝置距止擋裝置距離≥1m | |||||||||
軌接頭間距不大于4mm,接頭高低差不大于2mm | |||||||||
機構及零部件 | 鋼絲繩在卷筒上面纏繞整齊、潤滑良好 | ||||||||
鋼絲繩規(guī)格正確、斷絲和磨損未達到報廢標準 | |||||||||
鋼絲繩固定和編插符合國家及行業(yè)標準 | |||||||||
各部位滑輪轉(zhuǎn)動靈活、可靠,無卡塞現(xiàn)象 | |||||||||
吊鉤磨損未達到報廢標準、保險裝置可靠 | |||||||||
各機構轉(zhuǎn)動平穩(wěn)、無異常響聲 | |||||||||
各潤滑點潤滑良好、潤滑油牌號正確 | |||||||||
制動器動作靈活可靠,聯(lián)軸節(jié)連接良好,無異常 | |||||||||
附著錨固 | 錨固框架安裝位置符合規(guī)定要求 | ||||||||
塔身與錨固框架固定牢靠 | |||||||||
附著框、錨桿、附著裝置等各處螺栓、銷軸齊全、正確、可靠 | |||||||||
墊鐵、鍥塊等零部件齊全可靠 | |||||||||
最高附著點下塔身軸線對支承面垂直度不得大于相應高度的2/1000 | |||||||||
獨立狀態(tài)或附著狀態(tài)下最高附著點以上塔身軸線對支承面垂直度不得大于4/1000 | |||||||||
附著點以上塔機懸臂高度不得大于規(guī)定要求 | |||||||||
電氣系 統(tǒng) | 供電系統(tǒng)電壓穩(wěn)定、正常工作、電壓380V±10% | ||||||||
儀表、照明、報警系統(tǒng)完好、可靠 | |||||||||
控制、操縱裝置動作靈活、可靠 | |||||||||
電氣按要求設置短路和過電流、失壓及零位保護,切斷總電源的緊急開關符合要求 | |||||||||
電氣系統(tǒng)對地的絕緣電阻不小于0.5MW |
續(xù)表 E
安全限位與保險裝置 | 起重量限制器靈敏可靠,其綜合誤差不大于額定值的±5% | ||
力矩限制器靈敏可靠,其綜合誤差不大于額定值的±5% | |||
回轉(zhuǎn)限位器靈敏可靠 | |||
行走限位器靈敏可靠 | |||
變幅限位器靈敏可靠 | |||
超高限位器靈敏可靠 | |||
頂升橫梁防脫裝置完好可靠 | |||
吊鉤上的鋼絲繩防脫鉤裝置完好可靠 | |||
滑輪、卷筒上的鋼絲繩防脫裝置完好可靠 | |||
小車斷繩保護裝置靈敏可靠 | |||
小車斷軸保護裝置靈敏可靠 | |||
環(huán)境 | 布設位置合理符合施工組織設計要求 | ||
與架空線最小距離符合規(guī)定 | |||
塔機的尾部與周圍建(構)筑物及其外圍施工設施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小于0.6m | |||
其他 | 對檢測單位意見復查 | ||
出租單位驗收意見:
簽章: 日期: | 安裝單位驗收意見:
簽章: 日期: | ||
使用單位驗收意見:
簽章: 日期: | 監(jiān)理單位驗收意見:
簽章: 日期: | ||
總承包單位驗收意見:
簽章: 日期: |
工程名稱 | |||||||||
塔式 起重機 | 型號 | 設備編號 | 起升高度 | m | |||||
幅度 | m | 起重力矩 | KN·m | 最大起重量 | t | 塔高 | m | ||
與建筑物水平附著距離 | m | 各道附著間距 | 附著道數(shù) | ||||||
驗收部位 | 驗 收 要 求 | 結 果 | |||||||
塔機結構 | 部件、附件、連接件安裝齊全,位置正確 | ||||||||
螺栓擰緊力矩達到技術要求,開口銷完全撬開 | |||||||||
結構無變形、開焊、疲勞裂紋 | |||||||||
壓重、配重的重量與位置達到產(chǎn)品說明書要求 | |||||||||
基礎與軌道 | 地基堅實、平整,地基或基礎隱蔽工程資料齊全、準確 | ||||||||
基礎周圍有排水措施 | |||||||||
路基箱或枕木鋪設符合要求,夾板、道釘使用正確 | |||||||||
鋼軌頂面縱、橫方向上的傾斜度不大于1/1000 | |||||||||
塔機底架平整度達到產(chǎn)品說明書要求 | |||||||||
止擋裝置距鋼軌兩端距離≥1m | |||||||||
行走限位裝置距止擋裝置距離≥1m | |||||||||
軌接頭間距不大于4mm,接頭高低差不大于2mm | |||||||||
機構及零部件 | 鋼絲繩在卷筒上面纏繞整齊、潤滑良好 | ||||||||
鋼絲繩規(guī)格正確、斷絲和磨損未達到報廢標準 | |||||||||
鋼絲繩固定和編插符合國家及行業(yè)標準 | |||||||||
各部位滑輪轉(zhuǎn)動靈活、可靠,無卡塞現(xiàn)象 | |||||||||
吊鉤磨損未達到報廢標準、保險裝置可靠 | |||||||||
各機構轉(zhuǎn)動平穩(wěn)、無異常響聲 | |||||||||
各潤滑點潤滑良好、潤滑油牌號正確 | |||||||||
制動器動作靈活可靠,聯(lián)軸節(jié)連接良好,無異常 | |||||||||
附著錨固 | 錨固框架安裝位置符合規(guī)定要求 | ||||||||
塔身與錨固框架固定牢靠 | |||||||||
附著框、錨桿、附著裝置等各處螺栓、銷軸齊全、正確、可靠 | |||||||||
墊鐵、鍥塊等零部件齊全可靠 | |||||||||
最高附著點下塔身軸線對支承面垂直度不得大于相應高度的2/1000 | |||||||||
獨立狀態(tài)或附著狀態(tài)下最高附著點以上塔身軸線對支承面垂直度不得大于4/1000 | |||||||||
附著點以上塔機懸臂高度不得大于規(guī)定要求 | |||||||||
電氣系統(tǒng) | 供電系統(tǒng)電壓穩(wěn)定、正常工作、電壓380V±10% | ||||||||
儀表、照明、報警系統(tǒng)完好、可靠 | |||||||||
控制、操縱裝置動作靈活、可靠 |
續(xù)表 F
電氣系統(tǒng) | 電氣按要求設置短路和過電流、失壓及零位保護,切斷總電源的緊急開關符合要求 | ||||
電氣系統(tǒng)對地的絕緣電阻不小于0.5MW | |||||
安全限位 與 保險 裝置 | 起重量限制器靈敏可靠,其綜合誤差不大于額定值的±5% | ||||
力矩限制器靈敏可靠,其綜合誤差不大于額定值的±5% | |||||
回轉(zhuǎn)限位器靈敏可靠 | |||||
行走限位器靈敏可靠 | |||||
變幅限位器靈敏可靠 | |||||
超高限位器靈敏可靠 | |||||
頂升橫梁防脫裝置完好可靠 | |||||
吊鉤上的鋼絲繩防脫鉤裝置完好可靠 | |||||
滑輪、卷筒上的鋼絲繩防脫裝置完好可靠 | |||||
小車斷繩保護裝置靈敏可靠 | |||||
小車斷軸保護裝置靈敏可靠 | |||||
升降駕駛室乘人梯籠限位器靈敏可靠 | |||||
駕駛室防墜保險裝置和避震器齊全可靠 | |||||
環(huán)境 | 與架空線最小距離符合規(guī)定 | ||||
塔機的尾部與周圍建(構)筑物及其外圍施工設施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小于0.6m | |||||
其他 | 已落實持證專職司機 | ||||
有專人指揮并持有上崗證書 | |||||
機操、指揮人員上崗掛牌已落實 | |||||
機械性能掛牌已落實 | |||||
塔機夾軌鉗齊全有效 | |||||
駕駛室能密閉、門窗玻璃完好,門能上鎖 | |||||
塔機油漆無起殼、脫皮,保養(yǎng)良好 | |||||
出租單位驗收意見:
日期: | 出租單位人員簽名 | ||||
設備部門 | |||||
安全部門 | |||||
機長 | |||||
結論 | 同意繼續(xù)使用 | 限制使用 | 不準使用,整改后二次驗收 | ||
使用單位驗收意見:
日期: | 工地驗收人員簽名 | ||||
機管部門 | |||||
安全部門 | |||||
結論 | 同意繼續(xù)使用 | 限制使用 | 不準使用,整改后二次驗收 | ||
注:驗收欄目內(nèi)有數(shù)據(jù)的,必須在驗收欄內(nèi)填寫實測的數(shù)據(jù),無數(shù)據(jù)用文字說明。 |
工程名稱 | ||||||||
出租單位 | 登記編號 | |||||||
生產(chǎn)廠家 | 規(guī)格型號 | |||||||
序號 | 項目 | 檢 查 要 求 | 結果 | 結論 | ||||
1 | 金屬結構 | 金屬結構應無變形、開裂、脫焊、嚴重銹蝕 | ||||||
2 | 各部分的連接螺栓、銷軸、開口銷應齊全 | |||||||
3 | 工作機構 | 制動器間隙應調(diào)整合理, 摩擦片、制動輪磨損應符合要求 | ||||||
4 | 減速箱、軸承按規(guī)定加油,潤滑應良好 | |||||||
5 | 各機構應連接正確,殼體、傳動零部件應完好 | |||||||
6 | 電氣設備 | 電氣元件應齊全、完好 | ||||||
7 | 電氣絕緣電阻≥0.5 MΩ | |||||||
8 | 電器(氣)柜接頭應無松動,電線應無破損、脫皮、老化 | |||||||
9 | 安全裝置 及設施 | 各限位裝置應齊全、有效 | ||||||
10 | 護欄等防護應牢固、可靠 | |||||||
11 | 液壓頂升 系統(tǒng) | 液壓系統(tǒng)不應滲漏 | ||||||
12 | 頂升油缸拆卸前試驗應正常 | |||||||
13 | 液壓控制閥控制應正常 | |||||||
檢查 結果 | ||||||||
檢查人員 | 檢查日期 | 年 月 日 |
2 《鋼結構設計標準》GB 50017
3 《塔式起重機安全規(guī)程》GB 5144
4 《塔式起重機》GB/T 5031
5 《起重機 鋼絲繩 保養(yǎng)、維護、檢驗和報廢》GB/T 5972
6 《鋼絲繩夾》GB/T 5976
7 《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 第1部分:總則》GB/T 6067.1
8 《塔式起重機設計規(guī)范》GB/T 13752
9 《港口裝卸用吊環(huán)使用技術條件》GB/T 14736
10 《鋼絲繩吊索 插編索扣》GB/T 16271
11 《一般用途鋼絲繩吊索特性和技術條件》GB/T 16762
12 《非校準起重圓環(huán)鏈和吊鏈 使用和維護》GB/T 22166
13 《一般起重用D形和弓形鍛造卸扣》GB/T 25854
14 《鋼絲繩吊索 環(huán)索》GB/T 30587
15 《鋼絲繩吊索 使用和維護》GB/T 39480
16 《塔式起重機 安裝、爬升與拆卸規(guī)則》GB/T 26471
17 《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guī)程》JGJ 33
18 《施工現(xiàn)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guī)范》JGJ 46
19 《建筑樁基技術規(guī)范》JGJ 94
20 《塔式起重機混凝土基礎工程技術標準》JGJ/T 187
21 《編織吊索 安全性 第1部分∶一般用途合成纖維扁平吊裝帶》JB/T 8521.1
22 《編織吊索 安全性 第2部分:一般用途合成纖維圓形吊裝帶》JB/T 8521.2
1 為便于在執(zhí)行本規(guī)程條文時區(qū)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該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zhí)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guī)定”或“應按……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