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 制 前 言
為進一步增強云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設參建單位各方質量 安全意識, 全面落實國家和云南省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 要求, 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特編制本清單。
本清單是依據國家和云南省現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 將涉及工程建設參建單位各方應當履行的質量安全主要責任進 行了分類整理,對應責任類別,以責任內容、處罰規(guī)定、依據三 方面內容闡述工程建設參建單位各方應當履行的責任以及發(fā)生 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相應處罰規(guī)定,以提示、警醒工程建設參建單 位各方自覺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 供工程建設參建單位 各方及從業(yè)人員參考使用。如有新頒布或新修訂的法律、法規(guī)、 規(guī)范性文件,以新修訂和頒布的為準。
目 錄
1. 合同 1
2. 資質 3
3. 人員 5
4. 設計文件 5
5. 設計交底、圖紙會審 11
6. 質量責任 11
7. 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 19
8. 項目責任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 24
9. 安全生產責任 29
10. 安全行為行政處罰 32
11. 危大工程 36
12. 無梁樓蓋 37
13. 消防 38
14. 監(jiān)理報告制度 41
15. 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41
16. 安全事故罰款處罰 48
附:云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質量安全責任文件目錄.... 56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1. 合同 |
1 | 建筑工程的發(fā)包單 位與承包單位應當 依 法 訂 立 書 面 合 同, 明確雙方的權 利和義務。發(fā)包單 位和承包單位應當 全面履行合同約定 的義務。 | 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 責任。 | 《中華人 民共和國 建筑法》 第十五條 |
2 |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 人員不得利用向發(fā) 包單位及其工作人 員行賄、提供回扣 或者給予其他好處 等不正當手段承攬 工程。 | 在工程發(fā)包與承包中 索賄、受賄、行賄, 構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不構成犯罪 的, 分別處以罰款, 沒 收賄賂的財物,對直接 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 處分。對在工程承包中 行賄的承包單位,除依 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外,可 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 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 質證書。 | 《中華人 民共和國 建筑法》 第十七、 六十八條 | |
3 |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 承包的全部建筑工 程轉包給他人,禁 止承包單位將其承 |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 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 法規(guī)定進行分包的,責 令改正,沒收違法所 | 《中華人 民共和國 建筑法》 第 二 十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
1. 合同 |
3 | 包的全部建筑工程 肢解以后以分包的 名義分別轉包給他 人。 | 得, 并處罰款, 可以責 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 等級; 情節(jié)嚴重的, 吊 銷資質證書。承包單位 有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 為的, 對因轉包工程或 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 符合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 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 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 擔連帶賠償責任。 | 八、六十 七條 |
4 | 1.建設工程設計單 位不得將所承攬的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轉 包。 2.設計單位不得違 法分包所承攬的工 程。 |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將 所承攬的建設工程設 計轉包的, 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 約定的設計費 25%以 上 50%以下的罰款,可 以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 資質; 情節(jié)嚴重的, 吊 銷資質證書。 | 1. 《建設 工程勘察 設計管理 條例》第 二十 、三 十九條 2. 《建設 工程質量 管 理 條 例》第十 八條 | |
5 | 建設工程設計的發(fā) 包方與承包方應當 簽訂建設工程設計 合同。 |
/ | 《建設工 程勘察設 計管理條 例》第二 十三條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
2. 資質 |
6 | 從事建設工程設計 的單位應當依法取 得相應等級的資質 證書,并在其資質 等級許可的范圍內 承攬工程。禁止設 計單位超越其資質 等級許可的范圍或 者以其他設計單位 的名義承攬工程。 禁止設計單位允許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以本單位的名義承 攬工程。設計單位 不得轉包或者違法 分 包 所 承 攬 的 工 程。 | 1.違反《建設工程質量 管理條例》規(guī)定,設計 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 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 停止違法行為,對設計 單位處合同約定的設 計費 1 倍以上 2 倍以下 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yè) 整頓, 降低資質等級; 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 證書; 有違法所得的, 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 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 取締, 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 以罰款;有違法所得 的, 予以沒收。以欺騙 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 攬工程的, 吊銷資質證 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 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 得 的 , 予 以 沒 收 。 2.違反《建設工程質量 管理條例》規(guī)定,設計 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 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 承攬工程的,責令改 | 《建設工 程質量管 理條例》 第十八、 六十、六 十一條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
2. 資質 |
6 |
(詳見上頁) | 正, 沒收違法所得, 對 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 的設計費 1 倍以上 2 倍 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 停業(yè)整頓, 降低資質等 級; 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 資質證書。 |
(詳見上頁) |
7 | 禁止建設工程設計 單位和個人從事下 列活動 :(一)超越 資質許可范圍或者 以其他建設工程設 計單位的名義承攬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業(yè) 務 ;(二)允許其他 單位或者個人以本 單位的名義承攬建 設 工 程 設 計 業(yè) 務 ;(三)未經注冊 執(zhí)業(yè)人員同意,扣 押和使用注冊執(zhí)業(yè) 人員的注冊證書、 執(zhí)業(yè)印章等法定執(zhí) 業(yè)憑證;(四)涂改、 偽 造 或 者 使 用 涂 改、偽造的建設工 | 1.建設工程設計單位 未經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同 意,扣押和使用其注冊 證書、執(zhí)業(yè)印章等法定 執(zhí)業(yè)憑證的,由縣級以 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責令改正, 處 1000 元 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 款;造成損失的,依法 承 擔 賠 償 責 任 。 2.建設工程設計單位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 者有關主管部門依照 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進 行處罰:(一)允許其他 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 位名義承攬建設工程 設計業(yè)務的; | 《云南省 建設工程 勘察設計 管 理 條 例》第十、 四十、四 十五條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2. 資質 |
7 | 程設計單位的資質 證書、圖簽、出圖專 用章和執(zhí)業(yè)人員資 格 證 書 及 執(zhí) 業(yè) 印 章。 | (二)聘請已經受聘于 其他建設工程設計單 位的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和 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從 事設計業(yè)務的; |
(詳見上頁) |
3. 人員 |
8 | 注冊建筑師、設計 注冊工程師和其他 專業(yè)技術人員, 只 能受聘于 1 個設計 單 位 從 事 設 計 活 動,不得掛靠承接 設計業(yè)務,不得出 借、轉讓執(zhí)業(yè)資格 證書和執(zhí)業(yè)印章、 職稱證書。 |
/ | 《云南省 建設工程 勘察設計 管 理 條 例》第十 一條 |
4. 設計 文件 |
9 |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 勘察成果文件進行 建設工程設計。設 計文件應當符合國 家規(guī)定的設計深度 要求,注明工程合 理使用年限。 |
/ | 《建設工 程質量管 理條例》 第二十一 條 |
10 |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 件中選用的建筑材 料、建筑構配件和 設備,應當注明規(guī) |
/ | 《建設工 程質量管 理條例》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4. 設計 文件 |
10 | 格、型號、性能等技 術指標,其質量要 求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 定的標準。除有特 殊 要 求 的 建 筑 材 料、專用設備、工藝 生產線等外,設計 單位不得指定生產 廠、供應商。 |
/ | 第二十二 條 |
11 | 建設單位、施工單 位、監(jiān)理單位不得 修改建設工程設計 文件;確需修改建 設 工 程 設 計 文 件 的,應當由原建設 工 程 設 計 單 位 修 改。經原建設工程 設 計 單 位 書 面 同 意,建設單位也可 以委托其他具有相 應資質的建設工程 設計單位修改。修 改單位對修改的設 計文件承擔相應責 任。 施工單位、監(jiān) 理單位發(fā)現建設工 |
/ | 《建設工 程勘察設 計管理條 例》第二 十八條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
4. 設計 文件 |
11 | 程設計文件不符合 工程建設強制性標 準、合同約定的質 量要求的,應當報 告建設單位,建設 單位有權要求建設 工程設計單位對建 設工程設計文件進 行補充、修改。建設 工程設計文件內容 需 要 作 重 大 修 改 的,建設單位應當 報經原審批機關批 準后, 方可修改。 |
/ |
(詳見上頁) |
12 |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 的編制,一般按照 方案設計、初步設 計和施工圖設計三 個階段進行。屬于 小型建設工程范圍 的, 可以適當合并 ; 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 從其規(guī)定。 |
/ | 《云南省 建設工程 勘察設計 管 理 條 例》第二 十三條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4. 設計 文件 |
13 |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 應當建立健全質量 保證體系,對建設 工程設計文件編制 的全過程實行質量 控制,并對其建設 工程設計的質量負 責。建設工程設計 成果提交建設單位 時,應當有設計、校 對、審核、審定人的 本人簽字和打印實 名,并加蓋出圖專 用章及相應注冊建 筑師、設計注冊工 程師執(zhí)業(yè)專用章。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 應當采用由省建設 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 制作頒發(fā)的出圖專 用章。不具有法人 資格的建設工程設 計分支機構編制的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 無效,建設行政主 管部門或者有關主 管部門不得審批。 |
/ | 《云南省 建設工程 勘察設計 管 理 條 例》第二 十四條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4. 設計 文件 |
14 |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 中應當說明抗震設 防烈度、抗震設防 類別以及擬采用的 抗震設防措施。采 用隔震減震技術的 建設工程,設計文 件中應當對隔震減 震裝置技術性能、 檢驗檢測、施工安 裝和使用維護等提 出明確要求。 |
/ | 《建設工 程抗震管 理條例》 第十一條 |
15 | 對位于高烈度設防 地區(qū)、地震重點監(jiān) 視防御區(qū)的下列建 設工程,設計單位 應當在初步設計階 段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 定編制建設工程抗 震設防專篇,并作 為設計文件組成部 分: (一) 重大建設 工程; (二) 地震時 可能發(fā)生嚴重次生 災害的建設工程; (三) 地震時使用 功能不能中斷或者 需要盡快恢復的建 設工程。 | 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 之一的,責令改正, 處 10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 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 的, 責令停業(yè)整頓, 降 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 資質證書;造成損失 的,依法承擔賠償責 任: (二) 未在初步設 計階段將建設工程抗 震設防專篇作為設計 文件組成部分; (三) 未按照抗震設防強制 性標準進行設計。 | 《建設工 程抗震管 理條例》 第十二、 四十一條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4. 設計 文件 |
16 | 對超限高層建筑工 程,設計單位應當 在設計文件中予以 說明,建設單位應 當在初步設計階段 將設計文件等材料 報送省、自治區(qū)、直 轄市人民政府住房 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 門進行抗震設防審 批。住房和城鄉(xiāng)建 設主管部門應當組 織專家審查,對采 取的抗震設防措施 合理可行的,予以 批準。超限高層建 筑工程抗震設防審 批意見應當作為施 工圖設計和審查的 依據。前款所稱超 限高層建筑工程, 是指超出國家現行 標準所規(guī)定的適用 高度和適用結構類 型的高層建筑工程 以及體型特別不規(guī) 則 的 高 層 建 筑 工 程。 | 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 的,責令改正,處 10 萬 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 罰款; 情節(jié)嚴重的, 責 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 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 書; 造成損失的,依法 承擔賠償責任: (一) 未按照超限高層建筑 工程抗震設防審批意 見進行施工圖設計; | 《建設工 程抗震管 理條例》 第十三、 四十一條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4. 設計 文件 |
17 |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 工圖送審查機構審 查,但審查機構不 得與所審查項目的 建設單位、勘察設 計企業(yè)有隸屬關系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關 系。 |
/ | 《房屋建 筑和市政 基礎設施 工程施工 圖設計文 件審查管 理辦法》 第九條 |
5. 設計 交底 圖紙 會審 |
18 |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 應當在建設工程施 工前, 向施工單位 和監(jiān)理單位說明建 設工程設計意圖, 解釋建設工程設計 文件。建設工程設 計單位應當及時解 決施工中出現的設 計問題。 |
/ | 《建設工 程勘察設 計管理條 例》第三 十條 |
6. 質量 責任 |
19 | 建筑工程設計的質 量必須符合國家有 關建筑工程安全標 準的要求。 |
/ | 《中華人 民共和國 建筑法》 第五十二 條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6. 質量 責任 |
20 |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建筑 設計單位在工程設 計中,違反法律、行 政法規(guī)和建筑工程 質量、安全標準,降 低工程質量。建筑 設計單位對建設單 位違反前款規(guī)定提 出的降低工程質量 的要求,應當予以 拒絕。 |
/ | 《中華人 民共和國 建筑法》 第五十四 條 |
21 | 建筑工程的設計單 位必須對其設計的 質量負責。設計文 件應當符合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 定 和 建 筑 工 程 質 量、安全標準、建筑 工程勘察、設計技 術規(guī)范以及合同的 約定。設計文件選 用的建筑材料、建 筑構配件和設備, 應當注明其規(guī)格、 型號、性能等技術 指標,其質量要求 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 的標準。 |
/ | 《中華人 民共和國 建筑法》 第五十六 條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6. 質量 責任 |
22 | 建筑設計單位對設 計文件選用的建筑 材料、建筑構配件 和設備,不得指定 生產廠、供應商。 |
/ | 《中華人 民共和國 建筑法》 第五十七 條 |
23 | 建筑設計單位不按 照建筑工程質量、 安全標準進行設計 的,責令改正,處以 罰款;造成工程質 量事故的,責令停 業(yè)整頓, 降低資質 等級或者吊銷資質 證書,沒收違法所 得,并處罰款;造成 損失的,承擔賠償 責任;構成犯罪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
/ | 《中華人 民共和國 建筑法》 第七十三 條 | |
24 | 設計單位必須按照 工程建設強制性標 準進行設計,并對 其 設 計 的 質 量 負 責。注冊建筑師、注 冊結構工程師等注 | 1.違反《建設工程質量 管理條例》規(guī)定,有下 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 正, 處 10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罰款:(二) 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 | 《建設工 程質量管 理條例》 第十九、 六十三、 七十二、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
6. 質量 責任 |
24 | 冊執(zhí)業(yè)人員應當在 設計文件上簽字, 對設計文件負責。 | 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 計的; (三) 設計單位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 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 的; (四) 設計單位未 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 標準進行設計的。有前 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 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yè) 整頓, 降低資質等級; 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 證書; 造成損失的, 依 法承擔賠償責任。 2.違反《建設工程質量 管理條例》規(guī)定,注冊 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 師等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因 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 責令停止執(zhí)業(yè) 1 年;造 成重大質量事故的, 吊 銷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5 年 以內不予注冊;情節(jié)特 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 冊。 3.依照《建設工程質量 管理條例》規(guī)定,給予 | 七十三、 七十四、 七十五、 七十七條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6. 質量 責任 |
24 |
(詳見上頁) | 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 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 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員處單位罰款數額 5% 以上 10%以下的罰款。 4.設計單位違反國家 規(guī)定, 降低工程質量標 準,造成重大安全事 故, 構成犯罪的,對直 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 條例》規(guī)定的責令停業(yè) 整頓, 降低資質等級和 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 處罰, 由頒發(fā)資質證書 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 處罰, 由建設行政主管 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 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被吊 銷資質證書的, 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 營業(yè)執(zhí)照。 6.設計單位的工作人 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 |
(詳見上頁)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6. 質量 責任 |
24 |
(詳見上頁) | 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 發(fā)現在該單位工作期 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 工程質量管理規(guī)定,造 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 律責任。 |
(詳見上頁) |
25 |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 和相關人員應當按 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相 應 的 質 量 責 任 :(一)建設工程 設計單位對提交的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 的質量負責 ;(二)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 的法定代表人,對 本單位編制的設計 文件全面負責,在 設計使用年限內承 擔質量責任 ;(三)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 的技術負責人,對 其負責審定的建設 工程設計文件在工 程合理使用年限內 | 1.建設工程設計單位 不依據經審查合格的 建設工程勘察文件進 行設計的, 由建設行政 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 管部門責令改正,處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 下的罰款。 2.建設工程設計單位 有下列行為的, 由建設 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 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進行處 罰: (三)未按照工程建 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 計的。 | 《云南省 建設工程 勘察設計 管 理 條 例》第二 十五、四 十一、四 十五條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6. 質量 責任 |
25 | 承 擔 質 量 責 任 ;( 四)建設工程 設 計 的 項 目 負 責 人、項目審核人、項 目審定人、注冊執(zhí) 業(yè) 人 員 和 專 業(yè) 人 員,對其負責編制 的建設工程設計文 件在工程合理使用 年限內承擔質量責 任。 |
(詳見上頁) |
(詳見上頁) |
26 |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 中規(guī)定采用的新技 術、新材料,可能影 響建設工程質量和 安全,又沒有國家 技術標準的,應當 由國家認可的檢測 機構進行試驗、論 證, 出具檢測報告, 并經國務院有關部 門或者省、自治區(qū)、 直轄市人民政府有 關部門組織的建設 工程技術專家委員 會審定后,方可使 用。 |
/ | 《建設工 程勘察設 計管理條 例》第二 十九條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6. 質量 責任 |
27 |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 建設工程質量事故 分析,并對因設計 造成的質量事故, 提出相應的技術處 理方案。 | 發(fā)生重大工程質量事 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 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 予行政處分。 | 《建設工 程質量管 理條例》 第 二 十 四、七十 條 |
28 | 工程質量事故發(fā)生 后,事故現場有關 人員應當立即向工 程建設單位負責人 報告;工程建設單 位負責人接到報告 后,應于 1 小時內 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 以上人民政府住房 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 門 及 有 關 部 門 報 告。情況緊急時,事 故現場有關人員可 直接向事故發(fā)生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 管部門報告。 |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 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 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事故 負有責任的建設、勘 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 等單位和施工圖審查、 質量檢測等有關單位 分別給予罰款、停業(yè)整 頓、降低資質等級、吊 銷資質證書其中一項 或多項處罰,對事故負 有責任的注冊執(zhí)業(yè)人 員分別給予罰款、停止 執(zhí)業(yè)、吊銷執(zhí)業(yè)資格證 書、終身不予注冊其中 一項或多項處罰。 | 《關于做 好房屋建 筑和市政 基礎設施 工程質量 事故報告 和調查處 理工作的 通知》第 三條 (一)、第 五條(二)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7. 項目 負責 人質 量安 全責 任 |
29 | 建筑工程設計單位 項目負責人(以下 簡稱設計項目負責 人) 是指經設計單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權,代表設計單位 負責建筑工程項目 全過程設計質量管 理,對工程設計質 量承擔總體責任的 人員。設計項目負 責人應當由取得相 應的工程建設類注 冊執(zhí)業(yè)資格(主導 專業(yè)未實行注冊執(zhí) 業(yè)制度的除外) ,并 具備設計質量管理 能力的人員擔任。 承擔民用房屋建筑 工程的設計項目負 責人原則上由注冊 建筑師擔任。建筑 工程設計工作開始 前,設計單位法定 代表人應當簽署授 權書, 明確設計項 | 設計項目負責人質量 安全違法違規(guī)行為行 政處罰(處理) 規(guī)定: 一、違反第一項規(guī)定的 行政處罰:設計單位允 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 程或將承包的工程轉 包或違法分包,依照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 條例》第六十一條、六 十二條規(guī)定被處罰的, 應當依照該條例第七 十三條規(guī)定對負有直 接責任的設計項目負 責人進行處罰。二、違 反第二項規(guī)定的行政 處罰: 設計單位未依據 勘察成果文件或未按 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 準進行工程設計,依照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 條例》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 被處罰的,應當依照該 條例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 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設 | 《建筑工 程設計單 位項目負 責人質量 安全責任 七項規(guī)定 (試行)》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7. 項目 負責 人質 量安 全責 任 |
29 | 目負責人。設計項 目負責人應當嚴格 遵守以下規(guī)定并承 擔相應責任:一、設 計項目負責人應當 確認承擔項目的設 計人員符合相應的 注 冊 執(zhí) 業(yè) 資 格 要 求,具備相應的專 業(yè)技術能力。不得 允許他人以本人的 名義承擔工程設計 項目。二、設計項目 負責人應當依據有 關法律法規(guī)、項目 批準文件、城鄉(xiāng)規(guī) 劃、工程建設強制 性標準、設計深度 要求、設計合同(包 括設計任務書) 和 工 程 勘 察 成 果 文 件,就相關要求向 設計人員交底,組 織開展建筑工程設 計工作,協(xié)調各專 業(yè)之間及與外部各 | 計項目負責人進行處 罰。三、違反第三項規(guī) 定的處理:設計單位違 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 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 款的, 對設計項目負責 人予以通報批評。四、 違反第四項規(guī)定的處 罰:設計單位未執(zhí)行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 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 三款的,按照《建設工 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對負 有直接責任的設計項 目負責人進行處罰。 五、違反第五項規(guī)定的 處理: 設計文件簽章不 全的, 對設計項目負責 人予以通報批評。六、 違反第六項規(guī)定的處 理:設計項目負責人在 施工前未組織設計人 員向施工單位進行設 計交底的,對設計項目 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
(詳見上頁)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7. 項目 負責 人質 量安 全責 任 |
29 | 單位之間的技術接 口工作。三、設計項 目負責人應當要求 設計人員在設計文 件中注明建筑工程 合理使用年限,標 明 采 用 的 建 筑 材 料、建筑構配件和 設備的規(guī)格、性能 等技術指標,其質 量要求必須符合國 家規(guī)定的標準及建 筑 工 程 的 功 能 需 求。四、設計項目負 責人應當要求設計 人員考慮施工安全 操 作 和 防 護 的 需 要,在設計文件中 注明涉及施工安全 的 重 點 部 位 和 環(huán) 節(jié),并對防范安全 生產事故提出指導 意見;采用新結構、 新材料、新工藝和 特殊結構的,應在 設計中提出保障施 | 七、違反第七項規(guī)定的 處理: 設計項目負責人 未組織設計人員參加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或 未組織設計人員參與 建筑工程質量事故分 析的, 對設計項目負責 人予以通報批評。 |
(詳見上頁)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7. 項目 負責 人質 量安 全責 任 |
29 | 工作業(yè)人員安全和 預防生產安全事故 的措施建議。五、設 計項目負責人應當 核驗各專業(yè)設計、 校核、審核、審定等 技術人員在相關設 計文件上的簽字, 核驗注冊建筑師、 注冊結構工程師等 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在設 計文件上的簽章, 并對各專業(yè)設計文 件驗收簽字。六、設 計項目負責人應當 在施工前就審查合 格的施工圖設計文 件,組織設計人員 向施工及監(jiān)理單位 做出詳細說明;組 織設計人員解決施 工中出現的設計問 題。不得在違反強 制性標準或不滿足 設計要求的變更文 件上簽字。應當根 |
(詳見上頁) |
(詳見上頁)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7. 項目 負責 人質 量安 全責 任 |
29 | 據設計合同中約定 的責任、權利、費用 和時限,組織開展 后期服務工作。七、 設計項目負責人應 當組織設計人員參 加建筑工程竣工驗 收,驗收合格后在 相關驗收文件上簽 字;組織設計人員 參與相關工程質量 安全事故分析,并 對因設計原因造成 的質量安全事故, 提出與設計工作相 關 的 技 術 處 理 措 施;組織相關人員 及時將設計資料歸 檔保存。設計項目 負責人對以上行為 承擔責任,并不免 除設計單位和其他 人員的法定責任。 設計單位應當加強 對設計項目負責人 履職情況的檢查, |
(詳見上頁) |
(詳見上頁)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7. 項目 負責 人質 量安 全責 任 |
29 | 發(fā)現設計項目負責 人履職不到位的, 及時予以糾正,或 按照規(guī)定程序更換 符合條件的設計項 目負責人, 由更換 后的設計項目負責 人承擔項目的全面 設計質量責任。 |
(詳見上頁) |
(詳見上頁) |
8. 項目 負責 人質 量終 身責 任追 究 |
30 | 建筑工程五方責任 主體項目負責人是 指承擔建筑工程項 目建設的建設單位 項目負責人、勘察 單位項目負責人、 設計單位項目負責 人、施工單位項目 經理、監(jiān)理單位總 監(jiān)理工程師。建筑 工程開工建設前, 建設、勘察、設計、 施工、監(jiān)理單位法 定代表人應當簽署 授權書, 明確本單 位項目負責人。 |
/ | 《建筑工 程五方責 任主體項 目負責人 質量終身 責任追究 暫 行 辦 法》第二 條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8. 項目 負責 人質 量終 身責 任追 究 |
31 | 建筑工程五方責任 主體項目負責人質 量終身責任,是指 參與新建、擴建、改 建的建筑工程項目 負責人按照國家法 律 法 規(guī) 和 有 關 規(guī) 定,在工程設計使 用年限內對工程質 量承擔相應責任。 |
/ | 《建筑工 程五方責 任主體項 目負責人 質量終身 責任追究 暫 行 辦 法》第三 條 |
32 | 設計單位項目負責 人應當保證設計文 件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 工程建設強制性標 準的要求,對因設 計導致的工程質量 事故或質量問題承 擔責任。 |
/ | 《建筑工 程五方責 任主體項 目負責人 質量終身 責任追究 暫 行 辦 法》第五 條 | |
33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縣級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 依法追究項目負責 | 發(fā)生所列情形之一的, 對設計單位項目負責 人按以下方式進行責 任追究: (一) 項目負 責人為注冊建筑師的, | 《建筑工 程五方責 任主體項 目負責人 質量終身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8. 項目 負責 人質 量終 身責 任追 究 |
33 | 人 的 質 量 終 身 責 任: (一) 發(fā)生工程 質量事故; (二) 發(fā) 生投訴、舉報、群體 性事件、媒體報道 并造成惡劣社會影 響的嚴重工程質量 問題; (三) 由于設 計原因造成尚在設 計使用年限內的建 筑工程不能正常使 用; (四) 存在其他 需追究責任的違法 違規(guī)行為。 | 責令停止執(zhí)業(yè) 1 年;造 成重大質量事故的, 吊 銷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5 年 以內不予注冊;情節(jié)特 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 冊;(二) 構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三) 處 單位罰款數額 5%以上 10%以下的罰款;(四) 向社會公布曝光。 | 責任追究 暫 行 辦 法》第六、 十二條 |
34 |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 辦理工程質量監(jiān)督 手續(xù)前簽署工程質 量 終 身 責 任 承 諾 書,連同法定代表 人授權書,報工程 質 量 監(jiān) 督 機 構 備 案。項目負責人如 有更換的,應當按 規(guī) 定 辦 理 變 更 程 序,重新簽署工程 質量終身責任承諾 |
/ | 《建筑工 程五方責 任主體項 目負責人 質量終身 責任追究 暫 行 辦 法》第八 條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8. 項目 負責 人質 量終 身責 任追 究 |
34 | 書,連同法定代表 人授權書,報工程 質 量 監(jiān) 督 機 構 備 案。 |
/ |
(詳見上頁) |
35 | 項目負責人因調動 工作等原因離開原 單位后,被發(fā)現在 原單位工作期間違 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 工程建設標準及有 關規(guī)定,造成所負 責項目發(fā)生工程質 量事故或嚴重質量 問題的,仍應按《建 筑工程五方責任主 體項目負責人質量 終身責任追究暫行 辦法》第十一條、第 十二條、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規(guī)定依法 追究相應責任。項 目 負 責 人 已 退 休 的,被發(fā)現在工作 期間違反國家法律 法規(guī)、工程建設標 準及有關規(guī)定,造 |
/ | 《建筑工 程五方責 任主體項 目負責人 質量終身 責任追究 暫 行 辦 法》第十 六條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8. 項目 負責 人質 量終 身責 任追 究 |
35 | 成所負責項目發(fā)生 工程質量事故或嚴 重質量問題的,仍 應按本辦法第十一 條、第十二條、第十 三條、第十四條規(guī) 定依法追究相應責 任,且不得返聘從 事相關技術工作。 項目負責人為國家 公職人員的,根據 其承擔責任依法應 當給予降級、撤職、 開除處分的,按照 規(guī)定相應降低或取 消其享受的待遇。 |
/ |
(詳見上頁) |
36 | 工程質量事故或嚴 重質量問題相關責 任單位已被撤銷、 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 照 或 者 宣 告 破 產 的,仍應按《建筑工 程五方責任主體項 目負責人質量終身 責 任 追 究 暫 行 辦 法》第十一條、第十 |
/ | 《建筑工 程五方責 任主體項 目負責人 質量終身 責任追究 暫 行 辦 法》第十 七條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8. 項目 負責 人質 量終 身責 任追 究 |
36 | 二條、第十三條、第 十四條規(guī)定依法追 究項目負責人的責 任。 |
/ |
(詳見上頁) |
37 | 違 反 法 律 法 規(guī) 規(guī) 定,造成工程質量 事故或嚴重質量問 題的, 除依照本辦 法規(guī)定追究項目負 責人終身責任外, 還應依法追究相關 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員的責任。 |
/ | 《建筑工 程五方責 任主體項 目負責人 質量終身 責任追究 暫 行 辦 法》第十 八條 | |
9. 安全 生產 責任 |
38 |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 管 行 業(yè) 必 須 管 安 全、管業(yè)務必須管 安全、管生產經營 必須管安全,強化 和落實生產經營單 位主體責任與政府 監(jiān)管責任,建立生 產經營單位負責、 職工參與、政府監(jiān) 管、行業(yè)自律和社 會監(jiān)督的機制。 |
/ | 《中華人 民共和國 安全生產 法》第三 條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9. 安全 生產 責任 |
39 | 建筑工程設計應當 符合按照國家規(guī)定 制定的建筑安全規(guī) 程和技術規(guī)范,保 證 工 程 的 安 全 性 能。 |
/ | 《中華人 民共和國 建筑法》 第三十七 條 |
40 | 設計單位必須遵守 安全生產法律、法 規(guī)的規(guī)定,保證建 設工程安全生產, 依法承擔建設工程 安全生產責任。 |
/ | 《建設工 程安全生 產管理條 例》第四 條 | |
41 |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 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 建設強制性標準進 行設計, 防止因設 計不合理導致生產 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 施工安全操作和防 護的需要,對涉及 施工安全的重點部 位和環(huán)節(jié)在設計文 件中注明,并對防 范生產安全事故提 出指導意見。采用 | 1.違反《建設工程安全 生產管理條例》的規(guī) 定,設計單位有下列行 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 正, 處 10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 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 頓, 降低資質等級, 直 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 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 罪的,對直接責任人 員,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 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 失的, 依法承擔賠償責 | 《建設工 程安全生 產管理條 例》第十 三、五十 六、五十 八條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9. 安全 生產 責任 |
41 | 新結構、新材料、新 工藝的建設工程和 特殊結構的建設工 程,設計單位應當 在設計中提出保障 施工作業(yè)人員安全 和預防生產安全事 故的措施建議。設 計單位和注冊建筑 師等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 應 當 對 其 設 計 負 責。 | 任: (一)未按照法律、 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 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 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 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 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 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yè) 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 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的。 2.注冊執(zhí)業(yè)人員未執(zhí) 行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 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 停止執(zhí)業(yè) 3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情節(jié)嚴重的, 吊銷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 5 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 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 予注冊;構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 究刑事責任。 |
(詳見上頁)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10. 安全 行為 行政 處罰 |
42 | 生產經營單位被責 令限期改正或者限 期進行隱患排除治 理的,應當在規(guī)定 限期內完成。因不 可抗力無法在規(guī)定 限期內完成的,應 當在進行整改或者 治理的同時,于限 期屆滿前 10 日內提 出書面延期申請, 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 應當在收到申請之 日起 5 日內書面答 復是否準予延期。 生產經營單位提出 復 查 申 請 或 者 整 改、治理限期屆滿 的,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 部門應當自申請或 者限期屆滿之日起 10 日內進行復查, 填寫復查意見書, | 1.生產經營單位違反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七 條規(guī)定,逾期未整改、 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 不合格的,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 察部門應當依法給予 行政處罰。 2.生產經營單位的決 策機構、主要負責人、 個人經營的投資人違 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 三條規(guī)定,責令限期改 正,提供必需的資金, 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 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 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 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 經營的投資人處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 款; 逾期未改正的, 責 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 停業(yè)整頓。生產經營單 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 營的投資人有前款違 | 《安全生 產違法行 為行政處 罰辦法》 第十七、 四十三、 四十五、 四十七條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10. 安全 行為 行政 處罰 |
42 | 由被復查單位和安 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復 查 人 員 簽 名 后 存 檔。 | 法行為,導致發(fā)生生產 安全事故的,依照《生 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 規(guī)定(試行) 》的規(guī)定 給予處罰。 3.生產經營單位及其 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 人員違反《安全生產違 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給 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 經營單位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對其 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 人員處 1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款。 4.生產經營單位與從 業(yè)人員訂立協(xié)議無效 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 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 的投資人按照下列規(guī) 定處以罰款: (一) 在 協(xié)議中減輕因生產安 全事故傷亡對從業(yè)人 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的,處 2 萬元以上 5 萬 |
(詳見上頁)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10. 安全 行為 行政 處罰 |
43 |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 策機構、主要負責 人、個人經營的投 資人(包括實際控 制人,下同) 應依法 保證(一) 提取或者 使 用 安 全 生 產 費 用; (二) 用于配備 勞動防護用品的經 費; (三) 用于安全 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經費。(四) 國家規(guī) 定的其他安全生產 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等安全生產所必需 的資金投入之一。 | 元以下的罰款; (二) 在協(xié)議中免除因生產 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yè) 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 任的,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
(詳見上頁) |
44 |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 主要負責人或者其 他人員不得有下列 行為: (一) 違反操 作規(guī)程或者安全管 理 規(guī) 定 作 業(yè) 的 ; (二) 違章指揮從 業(yè)人員或者強令從 業(yè)人員違章、冒險 作業(yè)的;(三) 發(fā)現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10. 安全 行為 行政 處罰 |
44 | 從業(yè)人員違章作業(yè) 不加制止的; (四) 超過核定的生產能 力、強度或者定員 進行生產的; (五) 對被查封或者扣押 的設施、設備、器 材、危險物品和作 業(yè)場所,擅自啟封 或者使用的; (六) 故意提供虛假情況 或者隱瞞存在的事 故隱患以及其他安 全問題的; (七) 拒 不執(zhí)行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 察部門依法下達的 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指令 的。 |
(詳見上頁) |
(詳見上頁) |
45 |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 業(yè)人員訂立協(xié)議, 免除或者減輕其對 從業(yè)人員因生產安 全事故傷亡依法應 承擔的責任的,該 協(xié)議無效。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11. 危大 工程 |
46 |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 計文件中注明涉及 危大工程的重點部 位和環(huán)節(jié),提出保 障工程周邊環(huán)境安 全和工程施工安全 的意見,必要時進 行專項設計。 | 設計單位未在設計文 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 程的重點部位和環(huán)節(jié), 未提出保障工程周邊 環(huán)境安全和工程施工 安全的意見的,責令限 期改正,并處 1 萬元以 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 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員處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罰款。 | 《危險性 較大的分 部分項工 程安全管 理規(guī)定》 第六、三 十一條 |
47 | 設計單位項目技術 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應參加超過一定規(guī) 模的危大工程專項 施工方案專家論證 會。 |
/ | 住房城鄉(xiāng) 建設部辦 公廳關于 實施《危 險性較大 的分部分 項工程安 全管理規(guī) 定》有關 問題的通 知 第三 條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11. 危大 工程 |
48 | 設計單位項目技術 負責人應參加危大 工程驗收。 |
/ | 住房城鄉(xiāng) 建設部辦 公廳關于 實施《危 險性較大 的分部分 項工程安 全管理規(guī) 定》有關 問題的通 知 第七 條 |
12. 無梁 樓蓋 |
49 | 1.設計、施工、監(jiān)理 等單位要嚴格執(zhí)行 工程建設標準,保 證地下室無梁樓蓋 工程建設安全。 2.設計單位要保證 施工圖設計文件符 合國家、行業(yè)標準 規(guī)范和設計深度規(guī) 定要求,在無梁樓 蓋工程設計中考慮 施工、使用過程的 荷載并提出荷載限 值要求,注重板柱 | 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 管部門要認真履行工 程質量安全監(jiān)管職責, 督促各方主體嚴格落 實質量安全責任,加強 對地下室無梁樓蓋工 程的監(jiān)督抽查。對于存 在質量安全違法行為、 降低工程建設標準的, 要依法予以處罰。發(fā)生 事故的,要嚴肅追究相 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并將查處結果及時向 社會公開。 | 《住房城 鄉(xiāng)建設部 辦公廳關 于加強地 下室無梁 樓蓋工程 質量安全 管理的通 知》第一、 二、六條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12. 無梁 樓蓋 |
49 | 節(jié) 點 的 承 載 力 設 計,通過采取設置 暗梁等構造措施, 提高結構的整體安 全性。要認真做好 施工圖設計交底, 向建設、施工單位 充 分 說 明 設 計 意 圖, 對施工縫留設、 施工荷載控制等提 出施工安全保障措 施建議,及時解決 施工中出現的相關 問題。施工圖審查 機構要加強對無梁 樓蓋工程施工圖設 計文件的審查。 |
(詳見上頁) |
(詳見上頁) |
13. 消防 |
50 |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 計、施工必須符合 國家工程建設消防 技術標準。建設、設 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 等單位依法對建設 工程的消防設計、 施工質量負責。 |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 消防法》規(guī)定, 有下列 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 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 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 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 元以下罰款: (二) 建 筑設計單位不按照消 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 求進行消防設計的; | 《中華人 民共和國 消防法》 第九、五 十九條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13. 消防 |
51 | 建設單位依法對建 設工程消防設計、 施工質量負首要責 任。設計、施工、工 程監(jiān)理、技術服務 等單位依法對建設 工程消防設計、施 工 質 量 負 主 體 責 任。建設、設計、施 工、工程監(jiān)理、技術 服務等單位的從業(yè) 人員依法對建設工 程消防設計、施工 質量承擔相應的個 人責任。 | 違反《建設工程消防設 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 規(guī)定》的行為,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 防法》《建設工程質量 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 給予處罰;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建設、設計、施工、 工程監(jiān)理、技術服務等 單位及其從業(yè)人員違反 有關建設工程法律法規(guī) 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 術標準,除依法給予處 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外,還應當依法承擔相 應的民事責任。 | 《建設工 程消防設 計審查驗 收管理暫 行規(guī)定》 第八、三 十八條 |
52 | 1.設計單位應當履 行下列消防設計、 施工質量責任和義 務: (一) 按照建設 工程法律法規(guī)和國 家工程建設消防技 術標準進行設計, 編制符合要求的消 | 違反《建設工程消防設 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 規(guī)定》的行為,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 防法》《建設工程質量 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 給予處罰;構成犯罪 | 《建設工 程消防設 計審查驗 收管理暫 行規(guī)定》 第十、二 十五、三 十八條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13. 消防 |
52 | 防設計文件,不得 違反國家工程建設 消防技術標準強制 性條文;(二) 在設 計文件中選用的消 防產品和具有防火 性能要求的建筑材 料、建筑構配件和 設備,應當注明規(guī) 格、性能等技術指 標,符合國家規(guī)定 的標準;(三) 參加 建設單位組織的建 設工程竣工驗收, 對建設工程消防設 計實施情況簽章確 認,并對建設工程 消 防 設 計 質 量 負 責; 2.建設、設計、施工 單位不得擅自修改 經審查合格的消防 設計文件。確需修 改的,建設單位應 當依照本規(guī)定重新 申 請 消 防 設 計 審 查。 |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建設、設計、施工、 工程監(jiān)理、技術服務等 單位及其從業(yè)人員違反 有關建設工程法律法規(guī) 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 術標準,除依法給予處 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外,還應當依法承擔相 應的民事責任。 |
(詳見上頁)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14. 監(jiān)理 報告 制度 |
53 | 施工、勘察、設計等 單位應支持監(jiān)理報 告制度的實施,積 極配合監(jiān)理工作, 及 時 響 應 監(jiān) 理 指 令,落實監(jiān)理報告 制度,不得以任何 形式和理由進行阻 撓。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 責成對阻撓或干預監(jiān) 理單位履行報告制度, 或不及時整改重大安 全隱患和質量問題的 責任單位及時整改,并 在政府門戶網站曝光, 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 依法追究責任。 | 《云南省 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 礎設施工 程監(jiān)理報 告制度工 作 方 案 (試行)》 第四條 |
15. 安全 事故 報告 和調 查處 理 |
54 | 事 故 報 告 應 當 及 時、準確、完整,任 何單位和個人對事 故不得遲報、漏報、 謊報或者瞞報。 | 1.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 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 一的, 處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80%的罰款;屬于 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 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一) 不立即組織 事故搶救的; (二) 遲 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 在事故調查處理 期間擅離職守的。 2.事故發(fā)生單位及其 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 之一的,對事故發(fā)生單 位處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 | 《生產安 全事故報 告和調查 處 理 條 例》第四、 三十五、 三十六條 |
55 | 事故發(fā)生后,事故 現場有關人員應當 立即向本單位負責 人報告;單位負責 人接到報告后,應 當于 1 小時內向事 故發(fā)生地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安全生產 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負 | 《生產安 全事故報 告和調查 處 理 條 例》第九、 三十五、 三十六條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15. 安全 事故 報告 和調 查處 理 |
55 | 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 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報告。情況緊急時, 事故現場有關人員 可以直接向事故發(fā) 生地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 管理部門和負有安 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 責 的 有 關 部 門 報 告。 | 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 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 收入 60%至 100%的罰 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 的,并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 為的, 由公安機關依法 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 (一) 謊報或 者瞞報事故的; (二) 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 故現場的;(三) 轉移、 隱匿資金、財產,或者 銷毀有關證據、資料 的; (四) 拒絕接受調 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 情況和資料的; (五) 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 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 的; (六) 事故發(fā)生后 逃匿的。 |
(詳見上頁) |
56 |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 下列內容: (一) 事 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二) 事故發(fā)生的 時間、地點以及事 故現場情況; (三) 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 事故已經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的 傷亡人數(包括下 落不明的人數) 和 初步估計的直接經 濟損失;(五) 已經 采取的措施; (六) 其他應當報告的情 況。 | 《生產安 全事故報 告和調查 處 理 條 例》第十 二、三十 五、三十 六條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15. 安全 事故 報告 和調 查處 理 |
57 |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 情況的,應當及時 補報。自事故發(fā)生 之日起 30 日內,事 故造成的傷亡人數 發(fā)生變化的,應當 及時補報。道路交 通事故、火災事故 自發(fā)生之日起 7 日 內,事故造成的傷 亡 人 數 發(fā) 生 變 化 的, 應當及時補報。 |
(詳見上頁) | 《生產安 全事故報 告和調查 處 理 條 例》第十 三、三十 五、三十 六條 |
58 | 事故發(fā)生單位負責 人 接 到 事 故 報 告 后,應當立即啟動 事 故 相 應 應 急 預 案,或者采取有效 措施,組織搶救,防 止事故擴大,減少 人員傷亡和財產損 失。 | 《生產安 全事故報 告和調查 處 理 條 例》第十 四、三十 五、三十 六條 | ||
59 | 事故發(fā)生后,有關 單位和人員應當妥 善保護事故現場以 及相關證據,任何 單位和個人不得破 | 《生產安 全事故報 告和調查 處 理 條 例》第十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15. 安全 事故 報告 和調 查處 理 |
59 | 壞事故現場、毀滅 相關證據。因搶救 人員、防止事故擴 大以及疏通交通等 原因, 需要移動事 故現場物件的,應 當做出標志,繪制 現場簡圖并做出書 面記錄,妥善保存 現場重要痕跡、物 證。 |
(詳見上頁) | 六、三十 五、三十 六條 |
60 |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 有關單位和個人了 解與事故有關的情 況,并要求其提供 相關文件、資料,有 關單位和個人不得 拒絕。事故發(fā)生單 位的負責人和有關 人員在事故調查期 間不得擅離職守, 并應當隨時接受事 故調查組的詢問, 如 實 提 供 有 關 情 況。事故調查中發(fā) | 《生產安 全事故報 告和調查 處 理 條 例》第二 十六、三 十五、三 十六條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15. 安全 事故 報告 和調 查處 理 |
60 | 現涉嫌犯罪的,事 故調查組應當及時 將有關材料或者其 復印件移交司法機 關處理。 |
(詳見上頁) |
(詳見上頁) |
61 | 事故發(fā)生單位應當 按照負責事故調查 的 人 民 政 府 的 批 復,對本單位負有 事故責任的人員進 行處理。負有事故 責任的人員涉嫌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 | 1.事故發(fā)生單位對事 故發(fā)生負有責任的,依 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罰款: (一)發(fā)生一般事故 的, 處 10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的罰款;(二) 發(fā)生較大事故的,處 2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 的罰款; (三) 發(fā)生重 大事故的, 處 50 萬元 以上200 萬元以下的罰 款; (四) 發(fā)生特別重 大事故的,處 200 萬元 以上500 萬元以下的罰 款。 2.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 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 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 事故發(fā)生的,依照下列 規(guī)定處以罰款;屬于國 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 | 《生產安 全事故報 告和調查 處 理 條 例》第三 十二、三 十七、三 十八、四 十條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15. 安全 事故 報告 和調 查處 理 |
61 |
(詳見上頁) | 給予處分;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一) 發(fā)生一般事 故的, 處上一年年收入 30%的罰款;(二) 發(fā)生 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 年收入 40% 的罰款; (三)發(fā)生重大事故 的,處上一年年收入 60%的罰款; 3.事故發(fā)生單位對事 故發(fā)生負有責任的, 由 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 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 事故發(fā)生單位負有事 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 法暫?;蛘叱蜂N其與 安全生產有關的執(zhí)業(yè) 資格、崗位證書;事故 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人 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 職處分的, 自刑罰執(zhí)行 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 起, 5 年內不得擔任任 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 要負責人。 |
(詳見上頁)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15. 安全 事故 報告 和調 查處 理 |
62 | 事故發(fā)生單位應當 認 真 吸 取 事 故 教 訓,落實防范和整 改措施, 防止事故 再次發(fā)生。防范和 整改措施的落實情 況應當接受工會和 職工的監(jiān)督。安全 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 和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 督管理職責的有關 部門應當對事故發(fā) 生單位落實防范和 整改措施的情況進 行監(jiān)督檢查。 |
/ | 《生產安 全事故報 告和調查 處 理 條 例》第三 十三條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16. 安全 事故 罰款 處罰 |
63 | 1.《生產安全事故 報告和調查處理條 例》所稱的遲報、漏 報、謊報和瞞報,依 照 下 列 情 形 認 定 :(一)報告事故 的時間超過規(guī)定時 限 的 , 屬 于 遲 報 ;(二)因過失對 應當上報的事故或 者 事 故 發(fā) 生 的 時 間、地點、類別、傷 亡人數、直接經濟 損失等內容遺漏未 報 的 , 屬 于 漏 報 ;(三)故意不如 實報告事故發(fā)生的 時間、地點、初步原 因、性質、傷亡人數 和涉險人數、直接 經濟損失等有關內 容 的 , 屬 于 謊 報 ;( 四)隱瞞已經 發(fā)生的事故,超過 規(guī)定時限未向安全 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和有 | 1.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 負責人有《中華人民共 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 百零六條、《生產安全 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 的下列行為之一的,依 照 下 列 規(guī) 定 處 以 罰 款:(一)事故發(fā)生單位 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fā) 生后不立即組織事故 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 入 100%的罰款;(二)事 故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 人遲報事故的,處上一 年年收入 60%至 80%的 罰款;漏報事故的,處 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60%的罰款;(三)事故 發(fā)生單位主要負責人 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 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 年收入80%至 100%的罰 款。 2.事故發(fā)生單位的主 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 | 《生產安 全事故罰 款處罰規(guī) 定 (試 行)》第 五、六、十 一、十二、 十三、十 四、十五、 十六、十 七、十八 條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16. 安全 事故 罰款 處罰 |
63 | 關部門報告,經查 證屬實的,屬于瞞 報。 2.對事故發(fā)生單位 及其有關責任人員 處以罰款的行政處 罰,依照下列規(guī)定 決定 :(一)對發(fā)生 特別重大事故的單 位及其有關責任人 員 罰 款 的 行 政 處 罰, 由國家安全生 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決 定 ;(二)對發(fā)生重 大事故的單位及其 有關責任人員罰款 的行政處罰, 由省 級人民政府安全生 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決 定 ;(三)對發(fā)生較 大事故的單位及其 有關責任人員罰款 的行政處罰, 由設 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 部門決定 ;( 四)對 | 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有《中華人民 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 一百零六條《條例》第 三十六條規(guī)定的下列 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 規(guī)定處以罰款:(一)偽 造、故意破壞事故現 場, 或者轉移、隱匿資 金、財產、銷毀有關證 據、資料, 或者拒絕接 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 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 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 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 的,處上一年年收入 80%至 90%的罰款;(二) 謊報、瞞報事故或者事 故發(fā)生后逃匿的,處上 一年年收入 100%的罰 款。 3.事故發(fā)生單位有《生 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 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 條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依 照《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 |
(詳見上頁)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16. 安全 事故 罰款 處罰 |
63 | 發(fā)生一般事故的單 位及其有關責任人 員 罰 款 的 行 政 處 罰, 由縣級人民政 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 理部門決定。上級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 部門可以指定下一 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 理部門對事故發(fā)生 單位及其有關責任 人 員 實 施 行 政 處 罰。 | 關于印發(fā)<安全生產行 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的通知》 (安監(jiān)總政法 〔2010〕137 號)等規(guī)定 給予罰款。 4.事故發(fā)生單位對造 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 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 毒,下同),或者 300 萬 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 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 事故負有責任的,處 2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 的罰款;且有謊報或者 瞞報事故情節(jié)的,處 50 萬元的罰款。 5.事故發(fā)生單位對較 大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 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 罰款:(一)造成 3 人以 上 6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重 傷,或者 1000 萬元以 上 3000 萬元以下直接 經濟損失的,處 50 萬 |
(詳見上頁)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16. 安全 事故 罰款 處罰 |
63 |
(詳見上頁) | 元以上 70 萬元以下的 罰款;(二)造成 6 人以 上 10 人以下死亡, 或 者 30 人以上 50 人以下 重傷, 或者 3000 萬元 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直 接經濟損失的,處 70萬 元以上 100萬元以下的 罰款。事故發(fā)生單位對 較大事故發(fā)生負有責 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 情節(jié)的,處 100 萬元的 罰款。 6.事故發(fā)生單位對重 大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 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以 罰款:(一)造成 10人以 上 15 人以下死亡, 或 者 50 人以上 70 人以下 重傷, 或者 5000 萬元 以上 7000 萬元以下直 接經濟損失的, 處 100 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 的罰款;(二)造成 15人 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 或者 70 人以上 100 人 |
(詳見上頁)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16. 安全 事故 罰款 處罰 |
63 |
(詳見上頁) | 以下重傷,或者7000萬 元以上 1億元以下直接 經濟損失的,處 300 萬 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 罰款。事故發(fā)生單位對 重大事故發(fā)生負有責 任且有謊報或者瞞報 情節(jié)的,處 500 萬元的 罰款。 7.事故發(fā)生單位對特 別重大事故發(fā)生負有 責任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 處以罰款:(一)造成 30 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 或者 100 人以上 120 人 以下重傷,或者 1 億元 以上 1.2億元以下直接 經濟損失的,處 500 萬 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 的罰款;(二)造成40人 以上 50 人以下死亡, 或者 120 人以上 150 人 以下重傷,或者 1.2 億 元以上 1.5億元以下直 接經濟損失的,處 1000 萬元以上 1500 萬元以 |
(詳見上頁)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16. 安全 事故 罰款 處罰 |
63 |
(詳見上頁) | 下的罰款;(三)造成 5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50 人以上重傷,或者 1.5 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 失的, 處 1500 萬元以 上 2000 萬元以下的罰 款。事故發(fā)生單位對特 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處 2000 萬 元 的 罰 款:(一)謊報特別重大 事故的;(二)瞞報特別 重大事故的;(三)未依 法取得有關行政審批 或者證照擅自從事生 產經營活動的;(四)拒 絕 、 阻 礙 行 政 執(zhí) 法 的;(五)拒不執(zhí)行有關 停產停業(yè)、停止施工、 停止使用相關設備或 者設施的行政執(zhí)法指 令的;(六)明知存在事 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 經營活動的;(七)一年 內已經發(fā)生2起以上較 大事故,或者 1 起重大 |
(詳見上頁)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16. 安全 事故 罰款 處罰 |
63 |
(詳見上頁) | 以上事故,再次發(fā)生特 別重大事故的;(八)地 下礦山礦領導沒有按 照規(guī)定帶班下井的。 8.事故發(fā)生單位主要 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 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 事故發(fā)生的,依照下列 規(guī)定處以罰款:(一)發(fā) 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 年 年 收 入 30% 的 罰 款;(二)發(fā)生較大事故 的,處上一年年收入 40%的罰款;(三)發(fā)生 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 年 收 入 60% 的 罰 款;(四)發(fā)生特別重大 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 入 80%的罰款。 |
(詳見上頁) |
64 | 設計單位對設計文 件及施工過程中由 設計單位簽署的設 計變更通知書進行 了檢查,并提出質 量檢查報告。質量 檢查報告應經該項 |
/ | 《房屋建 筑和市政 基礎設施 工程竣工 驗 收 規(guī) 定》第五 條(四) |
責任 類別 | 序 號 | 責任內容 | 處罰規(guī)定 | 依據 |
16. 安全 事故 罰款 處罰 |
64 | 目設計負責人和設 計單位有關負責人 審核簽字。 |
/ |
(詳見上頁) |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一 | 國家法律 |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國家主席令第 29 號,根據 2019 年 4 月 23 日第十三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 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 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 產法 | 國家主席令第 88 號,由中華 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 十九次會議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通過, 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 備安全法 | 國家主席令第 4 號, 由中華 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 次會議于 2013 年 6 月 29 日 通過,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
4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國家主席令第 81 號,由中華 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 十八次會議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二 | 行政法規(guī) | |
1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國務院令第 714 號, 根據 2019 年 4 月 23 日《國務院 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 定》第二次修正 |
2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 條例 | 國務院令第 393 號, 2003 年 11 月 12 日國務院第 28 次常務會議通過,自 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
3 |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 | 國務院令第 744 號, 2021 年 5 月 12 日國務院第 135 次常務會議通過,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4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 查處理條例 | 國務院令第 493 號, 2007 年 3 月 28 日國務院第 172 次常務會議通過,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
5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 條例 | 國務院令第 662 號, 根據 2015 年 6 月 12 日《國務院 關于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 計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
6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 國務院令第 653 號, 根據 2014 年 7 月 29 日《國務院 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 定》第二次修訂 |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三 | 部門規(guī)章 | |
1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 例 | 國務院令第 724 號, 2019 年 12 月 4 日國務院第 73 次 常務會議通過, 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2 | 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 準監(jiān)督規(guī)定 |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 52 號, 2021 年 3 月 30 日公 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3 |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 驗收管理暫行規(guī)定 |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 51 號, 2020 年 4 月 1 日公 布, 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 |
4 |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 工程安全管理規(guī)定 |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 37 號, 2018 年 3 月 8 日公 布, 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 |
5 | 建筑施工企業(yè)主要負責 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 生產管理規(guī)定 |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 17 號, 2014 年 6 月 25 日公 布,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 施行 |
6 |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督 管理規(guī)定 | 建設部令第 166 號, 2008 年 1 月 28 日公布, 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
7 | 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 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 管理規(guī)定 |
建設部建辦[2005]89 號 |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8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 施工程質量監(jiān)督管理規(guī) 定 | 建設部令第 5 號 2010 年 8 月 1 日公布,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9 | 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 許可證管理規(guī)定 | 建設部令第 128 號 2004 年 7 月 5 日公布,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 |
10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 施工程竣工驗收規(guī)定 |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建質 [2013]171 號 |
11 |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 規(guī)定(試行) | 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令第 77 號,根據 2015 年 4 月 2 日 《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關于修 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 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 規(guī)定等四部規(guī)章的決定》對 該《規(guī)定》部分條款進行修 改,并更名為《生產安全事 故罰款處罰規(guī)定(試 行)》, 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12 | 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 辦法 |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 53 號, 2021 年 4 月 1 日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13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 辦法 |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 52 號, 2021 年 3 月 30 日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14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 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 審查管理辦法 |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 46 號, 2018 年 12 月 29 日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15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管理辦法 | 應急管理部令第 2 號, 2019 年 6 月 24 日, 《應急管理 部關于修改〈生產安全事故 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決 定》經應急管理部第 20 次 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于 2019 年 7 月 11 日公布, 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16 |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 辦法 | 建設部令第 141 號, 2005 年 9 月 28 日公布, 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住房 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修改《房 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 定》等部門規(guī)章的決定 (2015 年 5 月 4 日中華人 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令第 24 號公布,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四、刪除《建設 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建設部令第 141 號)附件 二“檢測機構資質標準”的 第一條第一項 |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17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 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 法 |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 47 號, 2019 年 3 月 13 日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18 | 建筑施工企業(yè)負責人及 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 班暫行辦法 |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建質 [2011]111 號 |
19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 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 理辦法 |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 2 號, 2009 年 10 月 19 日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0 |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 辦法 | 建設部令第 80 號, 2000 年 6 月 30 日公布,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
21 |
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管理 辦法 |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 39 號, 2021 年 3 月 25 日,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第 5 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
22 |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管理辦法 |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 38 號根據 2021 年 4 月 2 日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關 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 定》修改 |
23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 同時"監(jiān)督管理辦法 | 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 令第 77 號, 2015 年 1 月 16 日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 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24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 處罰辦法 | 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 令第 77 號, 2015 年 1 月 16 日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 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25 | 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 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2022 版) |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建質規(guī) [2022]2 號 |
26 | 關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事 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的通知 |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建質 [2010] 111 號 |
27 |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 發(fā)《建設單位項目負責 人質量安全責任八項規(guī) 定(試行) 》等四個規(guī) 定的通知 |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建市 [2015]35 號 |
28 |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 發(fā)《建筑工程五方責任 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 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的通知 |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建質 [2014]124 號 |
29 | 建設部關于印發(fā)《房屋 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監(jiān)理 管理辦法(試行) 》的通 知 |
建設部建市[2002]189 號 |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30 | 關于印發(fā)《建筑施工特 種作業(yè)人員管理規(guī)定》 的通知 |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建質 [2008]75 號 |
31 | 關于印發(fā)《建筑施工企 業(y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 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 人員配備辦法》的通知 |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建質 [2008]91 號 |
32 | 關于印發(fā)《建筑工程預 防高處墜落事故若干規(guī) 定》和《建筑工程預防 坍塌事故若干規(guī)定》的 通知 |
建設部建質[2003]82 號 |
33 |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 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 首要責任的通知 |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建質規(guī) [2020]9 號 |
34 | 關于頒布《建筑施工附 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 規(guī)定》的通知 |
建設部建建[2000]230 號 |
35 | 關于印發(fā)《建設工程高 大模板支撐系統(tǒng)施工安 全監(jiān)督管理導則》的通 知 |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建質 [2009]254 號 |
36 |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辦公廳 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 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 理規(guī)定》有關問題的通 知 |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建辦質 [2018]31 號 |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37 |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 發(fā)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 動方案的通知 |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建質 [2017]57 號 |
38 |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辦公廳 關于加強地下室無梁樓 蓋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 通知 |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建辦質 [2018]10 號 |
39 |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 發(fā)《建筑施工項目經理 質量安全責任十項規(guī)定 (試行)》的通知 |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建質 [2014]123 號 |
40 |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 發(fā)工程質量安全手冊 (試行)的通知 |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建質 [2018]95 號 |
41 |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辦公廳 關于加強城市軌道交通 工程關鍵節(jié)點風險管控 的通知 |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建辦質 [2017]68 號 |
42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 十部門關于印發(fā)《工程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 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的通知 |
人社部發(fā)[2021]53 號 |
43 |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房 屋建筑工程推廣應用減 隔震技術的若干意見 (暫行) |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建質 [2014]25 號 |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44 | 關于開展建筑施工安全 質量標準化工作的指導 意見 |
建設部建質[2005]232 號 |
45 |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 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 導意見 | |
46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 建筑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的 意見 |
國辦發(fā)[2017]19 號 |
47 |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住房 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推進全 過程工程咨詢服務發(fā)展 的指導意見 |
發(fā)改投資規(guī)[2019]515 號 |
四 | 地方行政法規(guī)及規(guī)章 | |
1 |
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 | 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 63 號,由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 八次會議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修訂通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2 |
云南省消防條例 | 根據 2020 年 11 月 25 日云 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 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 |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3 |
云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 計管理條例 | 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 11 號,由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 會議于 2009 年 3 月 27 日審 議通過,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4 |
云南省建設工程抗震設 防管理條例 | 根據 2018 年 11 月 29 日云 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 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 規(guī)的決定》修正 |
5 | 云南省電梯安全管理規(guī) 定 | 省政府令第 219 號, 2020 年 3 月 9 日第十三屆省人民 政府第 63 次常務會議通 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6 |
云南省建筑起重機械安 全監(jiān)督管理實施細則 |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公 告第 51 號, 2016 年 10 月 10 第 6 次廳長辦公會議通 過,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
7 | 云南省《工程建設領域 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 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
云人社發(fā)[2021]22 號 |
8 |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 廳關于印發(fā)云南省建筑 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 管理辦法的通知 |
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云建規(guī) [2020] 5 號 |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9 |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 廳關于印發(fā)《云南省危 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 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的通知 |
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云建規(guī) [2018] 3 號 |
10 |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 廳關于印發(fā)《云南省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 工程監(jiān)理報告制度工作 方案(試行)》的通知 |
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云建質 [2019]99 號 |
11 |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 廳關于轉發(fā)《云南省根 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 領導小組關于開展根治 欠薪冬季專項行動的通 知》的通知 |
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發(fā)文 |
12 |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 廳關于印發(fā)《云南省建 筑施工企業(yè)及監(jiān)理企業(yè) 安全生產動態(tài)管理辦 法》的通知 |
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云建規(guī) [2020]4 號 |
13 | 關于進一步推進住房城 鄉(xiāng)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 專用賬戶管理工作的通 知 |
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發(fā)文 |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14 |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 設廳等 18 部門關于印 發(fā)云南省促進建筑業(yè)高 質量發(fā)展若干措施的通 知》 |
云建建[2022]44 號 |
15 |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 設廳關于進一步明確建 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fā) 有關工作問題的通知》 |
云建建[2017]367 號 |
16 |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 簡政放權取消和調整部 分省級行政審批項目的 決定》 |
云政發(fā)[2013]44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