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信陽***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信陽市*******************
本機關于2020年9月28 日對****臺1#、2#、3#、5#、6#、7#、9#樓及地下車庫違法建設進行立案調查。經(jīng)調查,你單位在信陽市***********處建設的****臺1#、2#、3#、5#、6#、7#、9#樓及地下車庫,總建筑面積79314m2,合同價12801萬元,于2020年7月23日至9月3日分別開工建設,開工前未依法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第一款:“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的規(guī)定,已經(jīng)構成違法。
以上違法事實由: 1、案件調查詢問筆錄、2現(xiàn)場(檢查)勘驗筆錄、3、相關建設資料所證實。根據(jù)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jù),參照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行政處罰量裁基準規(guī)定,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于嚴重。
根據(jù)《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jīng)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參照河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行政處罰量裁基準之嚴重違法情形規(guī)定,你單位應處工程合同價款1.7%以上2%以下的罰款,即處 217.6萬元以上 256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機關決定對信陽昌豫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處罰:處罰人民幣貳佰壹拾柒萬陸仟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中國工商銀行信陽老城支行
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tǒng)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信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信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信陽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2023年3月20日
注:本決定書一式四份、分別送達當事人、送主管部門備案、留作申請強制執(zhí)行、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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