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qū)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規(guī)范行政權力運行和行政執(zhí)法行為,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省廳在《福建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系統(tǒng)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1年版)》基礎上,擬對部分基準進行調整,現(xiàn)向你們和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認真組織研究,提出具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并于2022年11月30日前以書面形式反饋省廳法規(guī)處,電子版一并發(fā)送至電子郵箱。
聯(lián)系人:安俊衡,聯(lián)系電話(兼?zhèn)髡?:0591-87805196,電子郵箱:1909796158@qq.com
附件: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調整對照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辦公室
2022年10月31日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調整對照表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C103.61.2 | 城鎮(zhèn)供水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對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 《福建省城鄉(xiāng)供水條例》第十九條第四款:供水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的凈水劑、消毒劑等涉及飲用水衛(wèi)生安全的產品,并按照衛(wèi)生規(guī)范要求定期對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 | 《福建省城鄉(xiāng)供水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城鎮(zhèn)供水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zhèn)供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guī)定對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 輕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調整為:影響500戶以下用戶的或影響當?shù)匕俜种灰韵掠脩舻? | 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調整為:影響500戶以上、1000戶以下用戶的或影響當?shù)匕俜种灰陨习俜种韵掠脩舻? | 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 | ||||
嚴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調整為:影響1000戶以上用戶的或影響當?shù)匕俜种脩舻? | 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C103.61.3 | 城鎮(zhèn)供水單位新建、改造項目使用不符合標準的供水設備、管材、配件的 | 《福建省城鄉(xiāng)供水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城鄉(xiāng)供水單位采購使用的水處理設施、輸配水管材、飲用水處理材料和化學藥劑等應當符合國家、行業(yè)或者地方標準,確保安全衛(wèi)生用水,禁止使用不符合標準的供水設備、藥劑等。 | 《福建省城鄉(xiāng)供水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城鎮(zhèn)供水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zhèn)供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新建、改造項目使用不符合標準的供水設備、管材、配件的; | 輕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調整為:影響500戶以下用戶的) | 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調整為:影響500戶以上、1000戶以下用戶的) | 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 | ||||
嚴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調整為:影響1000戶以上用戶的或占用本地) | 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C103.63.1 | 擅自將自建供水設施管網系統(tǒng)與城鄉(xiāng)公共供水管網系統(tǒng)連接的; | 《福建省城鄉(xiāng)供水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新建城鎮(zhèn)住宅供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產權人自行建設的,其設計方案應當征求供水單位的意見,采用符合標準的產品、材料和設備,竣工后經供水單位驗收合格,方可接入公共供水管網系統(tǒng) | 《福建省城鄉(xiāng)供水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xiāng)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將自建供水設施管網系統(tǒng)與城鄉(xiāng)公共供水管網系統(tǒng)連接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 輕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調整為:與城鄉(xiāng)公共供水管網系統(tǒng)連接管管徑DN100以下的或占用本地供水能力百分之一以下的) |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調整為:與城鄉(xiāng)公共供水管網系統(tǒng)連接管管徑DN100以上、DN300以下的或占用本地供水能力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 | 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改正 | ||||
嚴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調整為:與城鄉(xiāng)公共供水管網系統(tǒng)連接管管徑DN300以上的或占用本地供水能力百分之三以上的) | 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C103.63.2 | 在城鄉(xiāng)供水設施上直接裝泵抽水或者安裝影響正常供水的其他設施的 | 《福建省城鄉(xiāng)供水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以下行為: (二)在城鄉(xiāng)供水設施上直接裝泵抽水或者安裝影響正常供水的其他設施; | 《福建省城鄉(xiāng)供水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xiāng)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城鄉(xiāng)供水設施上直接裝泵抽水或者安裝影響正常供水的其他設施的; | 輕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調整為:涉及供水管道在DN300以下的) |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調整為:涉及供水管道在DN300以上、DN300以下的) | 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改正 | ||||
嚴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調整為:涉及供水管道在DN500以上的) | 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改正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C103.63.3 | 在規(guī)定的城鄉(xiāng)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 | 《福建省城鄉(xiāng)供水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在城鄉(xiāng)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開溝挖渠、挖砂取土、爆破; (三)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 (四)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上種植樹木、埋設線桿; (五)其他危害城鄉(xiāng)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 《福建省城鄉(xiāng)供水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xiāng)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在規(guī)定的城鄉(xiāng)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 輕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調整為:涉及供水管道在DN250以下的) |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調整為:涉及供水管道在DN250以上、DN700以下的) | 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改正 | ||||
嚴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調整為:涉及供水管道在DN700以上的) | 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C103.63.5 | 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鄉(xiāng)供水設施的 | 《福建省城鄉(xiāng)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裝、遷移、毀損、掩埋、占壓城鄉(xiāng)公共供水設施、設備,不得擅自開關公共供水閘門。 | 《福建省城鄉(xiāng)供水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xiāng)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鄉(xiāng)供水設施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 輕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調整為:涉及供水管道在DN300以下的) |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調整為:涉及供水管道在DN300以上、DN800以下的) | 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改正 | ||||
嚴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調整為:涉及供水管道在DN800以上的) | 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C103.64 | 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tǒng)與城鄉(xiāng)公共供水管網系統(tǒng)直接連接的 | 《福建省城鄉(xiāng)供水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以下行為: (四)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tǒng)與城鄉(xiāng)公共供水管網系統(tǒng)直接連接。 | 《福建省城鄉(xiāng)供水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tǒng)與城鄉(xiāng)公共供水管網系統(tǒng)直接連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xiāng)供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立即停止供水,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輕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調整為: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DN200以下連接的) | 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調整為: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DN200以上、DN600以下連接的) | 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 | ||||
嚴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調整為: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DN600以上連接的) | 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情節(jié)嚴重的,立即停止供水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C103.65 |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供水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用水申請或者供水,擅自中止供水或者限水的,或者擅自增設供水條件的 | 《福建省城鄉(xiāng)供水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四、五項:供水單位不得實施下列損害用戶權益的行為: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用水申請或者供水; (四)不按照規(guī)定擅自中止供水、限水; (五)違反規(guī)定擅自增設供水條件; | 《福建省城鄉(xiāng)供水條例》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供水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用水申請或者供水,擅自中止供水或者限水的,或者擅自增設供水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xiāng)供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輕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逾期未改正,影響1000戶以下用水戶用水的,或影響當?shù)匕俜种韵掠脩粲盟? | 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逾期未改正,影響1000戶以上、2000戶以下用水戶用水的,或影響當?shù)匕俜种陨习俜种逡韵掠脩粲盟? | 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 | ||||
嚴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逾期未改正,影響2000戶以上用水戶用水的,或影響當?shù)匕俜种逡陨嫌脩粲盟? | 逾期不改正的,處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C402.25.3 | 未經批準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樹木造成死亡的 | 《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樹木。因特殊需要砍伐、移植的,須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同意;砍伐或移植造成死亡的,要在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按三至五倍的株數(shù)補種。 | 《福建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處罰: (六)未經批準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樹木造成死亡的,責令其按樹木評估價賠償損失,并處以該評估價的50%罰款。 | 未經批準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樹木造成死亡的 | 按樹木評估價賠償損失,并處以該評估價的50%罰款 | 責令其按樹木評估價賠償損失;砍伐或移植造成死亡的,要在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按三至五倍的株數(shù)補種或按照評估價三到五倍賠償損失 |
《福建省傳統(tǒng)風貌建筑保護條例》C503.41(新增)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C503.41 | 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保護標志的 | 《福建省傳統(tǒng)風貌建筑保護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保護標志。 | 《福建省傳統(tǒng)風貌建筑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保護標志的,由所在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傳統(tǒng)風貌建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 | 責令限期改正 |
嚴重 | 逾期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 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C503.42.1 | 擅自拆除傳統(tǒng)風貌建筑的 | 《福建省傳統(tǒng)風貌建筑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保護范圍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一)擅自拆除傳統(tǒng)風貌建筑; | 《福建省傳統(tǒng)風貌建筑保護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由所在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傳統(tǒng)風貌建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違反第一項規(guī)定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
嚴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福建省傳統(tǒng)風貌建筑保護條例》C503.42.2(新增)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C503.42.2 | 擅自改變傳統(tǒng)風貌建筑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的 | 《福建省傳統(tǒng)風貌建筑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保護范圍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二)擅自改變傳統(tǒng)風貌建筑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 | 《福建省傳統(tǒng)風貌建筑保護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由所在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傳統(tǒng)風貌建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違反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
嚴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C503.42.3 | 擅自設置不符合成片整體保護要求的廣告、招貼等戶外標牌的 | 《福建省傳統(tǒng)風貌建筑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保護范圍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三)擅自設置不符合成片整體保護要求的廣告、招貼等戶外標牌; | 《福建省傳統(tǒng)風貌建筑保護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由所在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傳統(tǒng)風貌建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違反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
嚴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C503.42.4 | 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強的危險物品的 | 《福建省傳統(tǒng)風貌建筑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保護范圍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四)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強的危險物品; | 《福建省傳統(tǒng)風貌建筑保護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由所在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傳統(tǒng)風貌建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違反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
嚴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C503.42.5 | 存在開山、開礦、采石、采砂、違法占地搭建等破壞性行為的 | 《福建省傳統(tǒng)風貌建筑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保護范圍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五)開山、開礦、采石、采砂、違法占地搭建等破壞性行為; | 《福建省傳統(tǒng)風貌建筑保護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由所在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傳統(tǒng)風貌建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違反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guī)定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
嚴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C503.42.6 | 傳統(tǒng)風貌建筑保護范圍內存在占用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古樹名木、河湖水系、街巷道路等行為的 | 《福建省傳統(tǒng)風貌建筑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項:保護范圍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六)占用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古樹名木、河湖水系、街巷道路等; | 《福建省傳統(tǒng)風貌建筑保護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由所在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傳統(tǒng)風貌建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違反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guī)定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
嚴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C503.42.7 | 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碼頭以及其他對環(huán)境有污染的設施等的 | 《福建省傳統(tǒng)風貌建筑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七項:保護范圍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七)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碼頭以及其他對環(huán)境有污染的設施等; | 《福建省傳統(tǒng)風貌建筑保護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由所在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傳統(tǒng)風貌建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三)違反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guī)定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
嚴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C504.40.1 | 未按照綠色建筑等級要求設計項目方案和施工圖的 | 《福建省綠色建筑發(fā)展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筑等級要求設計項目方案和施工圖,并編制綠色建筑專篇。 | 《福建省綠色建筑發(fā)展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設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按照綠色建筑等級要求設計項目方案和施工圖的; | 輕微 | 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處二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 | ||||
嚴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C504.40.2 | 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 《福建省綠色建筑發(fā)展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 《福建省綠色建筑發(fā)展條例》第四十條第二項:設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 輕微 | 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處二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 | ||||
嚴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處二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C504.41.1 | 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施設備的 | 《福建省綠色建筑發(fā)展條例》第第十四條第一款:施工單位應當編制綠色建筑專項施工方案,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組織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施設備。 | 《福建省綠色建筑發(fā)展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施設備的; | 輕微 | 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處十五萬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 | ||||
嚴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處十八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C504.41.2 | 施工單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 《福建省綠色建筑發(fā)展條例》第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 《福建省綠色建筑發(fā)展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 輕微 | 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處十五萬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 | ||||
嚴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處十八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C504.41.3 | 施工單位未按照要求組織施工的 | 《福建省綠色建筑發(fā)展條例》第第十四條第一款:施工單位應當編制綠色建筑專項施工方案,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組織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施設備。 | 《福建省綠色建筑發(fā)展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按照要求組織施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建筑項目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 輕微 | 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處建筑項目合同價款2%以上2.5%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處建筑項目合同價款2.5%以上3.5%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 | ||||
嚴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處建筑項目合同價款3.5%以上4%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C504.42 | 監(jiān)理單位未對施工單位是否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等級要求進行施工實施監(jiān)理的 | 《福建省綠色建筑發(fā)展條例》第第十五條:監(jiān)理單位應當編制綠色建筑專項監(jiān)理方案,對施工單位是否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等級要求進行施工實施監(jiān)理。 監(jiān)理單位發(fā)現(xiàn)施工單位不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等級要求施工的,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監(jiān)理單位應當及時告知建設單位,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 《福建省綠色建筑發(fā)展條例》第四十二條:監(jiān)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未對施工單位是否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等級要求進行施工實施監(jiān)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 輕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 | 責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 | 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 ||||
嚴重 | 逾期不改正的,造成一般及以上危害后果的 | 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 / |
《福建省綠色建筑發(fā)展條例》C504.43.1(新增)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C504.43.1 | 建設單位未按規(guī)定對不符合要求的建筑項目通過竣工驗收的 | 《福建省綠色建筑發(fā)展條例》第第十六條第一款: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筑是否符合綠色建筑等級要求進行專項查驗,并提出查驗意見;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 《福建省綠色建筑發(fā)展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不符合要求的建筑項目通過竣工驗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建筑項目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 輕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處建筑項目合同價款2%以上2.5%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處建筑項目合同價款2.5%以上3.5%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 | ||||
嚴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處建筑項目合同價款3.5%以上4%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 |
《福建省綠色建筑發(fā)展條例》C504.43.2(新增)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C504.43.2 | 建設單位未按規(guī)定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 《福建省綠色建筑發(fā)展條例》第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 《福建省綠色建筑發(fā)展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輕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 | ||||
嚴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改正 |
《福建省綠色建筑發(fā)展條例》C504.44(新增)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C504.44 |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未按規(guī)定在售樓現(xiàn)場明示項目綠色建筑等級以及節(jié)能、節(jié)水工程和設施設備的保修期限、保護要求等內容并在相關文書中載明的 | 《福建省綠色建筑發(fā)展條例》第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銷售商品房,應當在售樓現(xiàn)場明示項目綠色建筑等級以及節(jié)能、節(jié)水工程和設施設備的保修期限、保護要求等內容,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 《福建省綠色建筑發(fā)展條例》第四十四條: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總額百分之二以下罰款。 | 輕微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 | 責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 | 處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總額1%以下罰款 | / | ||||
嚴重 | 逾期不改正的,造成一般及以上危害后果的 | 處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總額1%以上2%以下罰款 |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G301.63.1 | 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同一項目中,未按照1條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 的 | 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5%以上6.5%以下的罰款 | 責令改正 | |
一般 | 同一項目中,未按照2條以上5條以下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或2次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或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 | 處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6.5%以上8.5%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 責令改正 | |||||
同一項目中,未按照5條以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或3次以上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或造成一般質量事故的 | 處2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8.5%以上10%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 責令改正 | ||||||
嚴重 | 造成較大質量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 處30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10%的罰款;吊銷資質證書 | 責令改正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2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 處30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10%的罰款;吊銷資質證書 | 責令改正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 處30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10%的罰款;吊銷資質證書 | 責令改正 | ||||||
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 | 處30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10%的罰款;吊銷資質證書 | 責令改正 | ||||||
造成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 | 處30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10%的罰款;吊銷資質證書 | 責令改正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G301.63.2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G301.63.2 | 設計單位未根據(jù)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設計單位應當根據(jù)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款: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5%以上6.5%以下的罰款 | 責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處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6.5%以上8.5%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 責令改正 | |||||
造成一般質量事故 | 處2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8.5%以上10%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30-60日,降低資質等級 | 責令改正 | ||||||
嚴重 | 造成較大質量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 處30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10%的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60—90日;吊銷資質證書 | 責令改正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2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 處30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10%的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90—120日;吊銷資質證書 | 責令改正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 處30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10%的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120—180日;吊銷資質證書 | 責令改正 | ||||||
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 | 處30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10%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 | 責令改正 | ||||||
造成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 | 處30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10%的罰款;吊銷資質證書 | 責令改正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G301.63.3 | 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款: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5%以上6.5%以下的罰款 | 責令改正 |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處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6.5%以上8.5%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 責令改正 | |||||
造成一般質量事故 | 處2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8.5%以上10%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 責令改正 | ||||||
嚴重 | 造成較大質量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 處30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10%的罰款;吊銷資質證書 | 責令改正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2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 處30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10%的罰款;吊銷資質證書 | 責令改正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 處30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10%的罰款;吊銷資質證書 | 責令改正 | ||||||
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 | 處30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10%的罰款;吊銷資質證書 | 責令改正 | ||||||
造成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 | 處30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10%的罰款;吊銷資質證書 | 責令改正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G301.63.4 | 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款: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同一項目中,未按照1條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 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5%以上6.5%以下的罰款 | 責令改正 | |
一般 | 同一項目中,未按照2條以上5條以下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或2次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處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6.5%以上8.5%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 責令改正 | |||||
同一項目中,未按照5條以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或3次以上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或造成一般工程質量事故的 | 處2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8.5%以上10%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 責令改正 | ||||||
嚴重 | 造成較大質量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 處30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10%的罰款;吊銷資質證書 | 責令改正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2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 處30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10%的罰款;吊銷資質證書 | 責令改正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 處30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10%的罰款;吊銷資質證書 | 責令改正 | ||||||
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 | 處30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10%的罰款;吊銷資質證書 | 責令改正 | ||||||
造成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 | 處30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10%的罰款;吊銷資質證書 | 責令改正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G301.64 | 施工單位偷工減料的; 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的; 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構配件的; 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設備的; 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5%以上6.5%以下的罰款 | 責令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5%以上3.5%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6.5%以上8.5%以下的罰款 | 責令改正 | ||||
造成一般質量事故的 | 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3.5%以上4%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8.5%以上10%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30—60日 | 責令改正 | |||||
嚴重 | 造成較大質量事故(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 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4%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10%的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60—90日 | 責令改正 | ||||
造成較大質量事故(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2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 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4%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10%的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90—120日 | 責令改正 | |||||
造成較大質量事故(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 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4%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10%的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120—180日 | 責令改正 | |||||
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 | 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4%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10%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 | 責令改正 | |||||
造成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 | 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4%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10%的罰款;吊銷資質證書 | 責令改正 |
《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G110.70.1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G110.70.1 | 評標委員會成員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出評標的 | 《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出評標的; | 《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出評標的; | 輕微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無 |
一般嚴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處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罰款 | 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 | ||||
嚴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G110.70.2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G110.70.2 |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 《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第四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招標人申請回避;未申請回避的,招標人或者行政監(jiān)督部門發(fā)現(xiàn)后,應當立即停止其參與評標活動: (一)投標人或者其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的; (二)招標項目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工作人員的; (三)與投標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標活動公正性的。 | 《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 輕微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無 |
一般嚴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處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罰款 | 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 | ||||
嚴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G110.70.3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G110.70.3 | 評標委員會成員未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 | 《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評標委員會評標工作規(guī)則: (一)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程序、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 | 《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 | 輕微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無 |
一般嚴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處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罰款 | 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 | ||||
嚴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備注:評標委員會專家?guī)煊砂l(fā)改部門組建、管理,住建部門對于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涉及取消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的,應將處罰結果抄送發(fā)改部門。 |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G110.70.4 |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或者不公正行為的 | 《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第十九條:評標專家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二)必須回避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申請; (三)對評標過程及相關內容保密; (四)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及其利害關系人,不得收受投標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五)對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六)對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活動予以協(xié)助和配合。 | 《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或者不公正行為的。 | 輕微一般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無 |
一般嚴重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處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罰款 | 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 | ||||
嚴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處7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
備注:評標委員會專家?guī)煊砂l(fā)改部門組建、管理,住建部門對于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涉及取消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的,應將處罰結果抄送發(fā)改部門。 |
《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guī)定》G404.23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和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G404.23新增 | 降低安全生產條件行為 | 《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guī)定》第十五條:建筑施工企業(yè)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fā)管理機關發(fā)現(xiàn)企業(yè)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 《建筑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yè)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 輕微 | 發(fā)生一般事故 | 暫扣期限為30日 | 責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發(fā)生較大事故 | 暫扣期限為60日 | 責令限期改正 | ||||
發(fā)生重大事故 | 暫扣期限為90日 | 責令限期改正 | |||||
12個月內第二次發(fā)生一般事故 | 在上一次暫扣期限基礎上再增加30日 | 責令限期改正 | |||||
12個月內第二次發(fā)生較大事故 | 在上一次暫扣期限基礎上再增加60日 | 責令限期改正 | |||||
嚴重 | 12個月內同一企業(yè)連續(xù)發(fā)生三次生產安全事故 | 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 |||||
發(fā)生重大事故,一年內又發(fā)生安全生產事故 | 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
《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G501.35.2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和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 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G501.35.2 | 發(fā)包方、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施工合同中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者類似語句規(guī)定規(guī)避計價中的風險的 | 《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招標文件、施工合同應當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發(fā)包方、招標代理機構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者類似語句規(guī)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 | 《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fā)包方、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施工合同中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者類似語句規(guī)定規(guī)避計價中的風險。 | 輕微 | 未造成后果或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調整為:存在1項風險內容及范圍未明確的) | 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調整為:存在2項風險內容及范圍未明確的) | 逾期不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 | ||||
嚴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調整為:存在2項以上風險內容及范圍未明確的) | 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 |
《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G502.23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和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 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G502.23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在建筑工程計價活動中,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 | 《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在建筑工程計價活動中,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記入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信用檔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通報。 | 《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在建筑工程計價活動中,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記入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信用檔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通報。 | 輕微 |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工程造價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 (調整為: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造價金額造成工程總造價誤差累計超過3%以上、5%以下的) | 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 |
一般 |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工程造價金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調整為: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造價金額造成工程總造價誤差累計超過5%以上、10%以下的) | 處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 | ||||
嚴重 |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工程造價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或3年內2次以上同類型違法行為的 (調整為: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造價金額造成工程總造價誤差累計超過10%以上的,或3年內2次以上同類型違法行為的) | 處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G601.58.1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G601.58.1 |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條:對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制度。 第十二條:特殊建設工程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的,有關部門不得發(fā)放施工許可證或者批準開工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權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yè),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輕微 | 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施工,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無 |
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施工,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無 | ||||
嚴重 | 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施工,并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 無 | ||||
特別 嚴重 | 造成特別嚴重危害后果的 | 責令停止施工,并處30萬元的罰款 | 無 |
備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G601.58.1- G601.58.2項處罰裁量基準劃分為“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四個檔次;
除特別嚴重違法情節(jié)外,同一違法情節(jié)內的處罰金額原則按照以下公式在相應的違法情節(jié)內確定:
F=F1+ △F×〔(S-S1)÷△S〕
式中:F—處罰金額;F1—同一違法情節(jié)內罰款的最低數(shù)值;△F—同一違法情節(jié)內罰款的高低數(shù)值差;S—特殊建設工程的實際規(guī)模(面積、高度、里程數(shù)、設計儲量);S1—同一違法情節(jié)內特殊建設工程規(guī)模的最低數(shù)值;△S—同一違法情節(jié)內特殊建設工程規(guī)模的高低數(shù)值差。
1.違法情節(jié)輕微:
(1)建筑總面積2萬㎡以上-4萬㎡以下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2)建筑總面積1.5萬㎡以上-3萬㎡以下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3)建筑總面積1萬㎡以上-3萬㎡以下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4)建筑總面積2500㎡以上-8000㎡以下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yè)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y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5)建筑總面積1000㎡以上-5000㎡以下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yǎng)老院、福利院,醫(yī)院、養(yǎng)老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的員工集體宿舍;
(6)建筑總面積500㎡以上-2500㎡以下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包括洗浴部分)、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7)建筑總面積5000㎡以下的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8)單體建筑面積4萬㎡以上-6萬㎡以下(或建筑高度50m以上-70m以下)的除《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六項、第十項所列類別以外的公共建筑;(本款適用面積與高度與一般、嚴重或特別嚴重違法情節(jié)沖突時,適用一般、嚴重或特別嚴重違法情節(jié)。例:高度為90m單體建筑面積5萬㎡的,適用一般違法情節(jié)第(8項))
(9)建筑高度54m以上-70m以下的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筑;
(10)里程數(shù)4公里以下的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
(11)建筑總面積4萬㎡以下的大型發(fā)電、變配電工程;
(12)建筑總面積7000㎡以下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
(13)氣(液)體的設計儲量2000m3以下的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2.違法情節(jié)一般:
(1)建筑總面積4萬㎡以上-8萬㎡以下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2)建筑總面積3萬㎡以上-6萬㎡以下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3)建筑總面積3萬㎡以上-6萬㎡以下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4)建筑總面積8000㎡以上-2萬㎡以下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yè)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y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5)建筑總面積5000㎡以上-2萬㎡以下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yǎng)老院、福利院,醫(yī)院、養(yǎng)老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的員工集體宿舍;
(6)建筑總面積2500㎡以上-6000㎡以下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包括洗浴部分)、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7)建筑總面積5000㎡以上-2萬㎡以下的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8)單體建筑面積6萬㎡以上-10萬㎡以下(或建筑高度70m以上-100m以下)的除《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六項、第十項所列類別以外的公共建筑;(本款適用面積與高度與嚴重或特別嚴重違法情節(jié)沖突時,適用嚴重或特別嚴重違法情節(jié)。例:高度為150m單體建筑面積9萬㎡的,適用嚴重違法情節(jié)第(8)項)
(9)建筑高度70m以上-100m以下的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筑;
(10)里程數(shù)4公里以上-9公里以下的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
(11)建筑總面積4萬㎡以上-9萬㎡以下的大型發(fā)電、變配電工程;
(12)建筑總面積7000㎡以上-1.2萬㎡以下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
(13)氣(液)體的設計儲量2000m3以上-4500m3以下的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3.違法情節(jié)嚴重:
(1)建筑總面積8萬㎡以上-18萬㎡以下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2)建筑總面積6萬㎡以上-18萬㎡以下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3)建筑總面積6萬㎡以上-18萬㎡以下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4)建筑總面積2萬㎡以上-15萬㎡以下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yè)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y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5)建筑總面積2萬㎡以上-8萬㎡以下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yǎng)老院、福利院,醫(yī)院、養(yǎng)老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的員工集體宿舍;
(6)建筑總面積6000㎡以上-2萬㎡以下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包括洗浴部分)、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7)建筑總面積2萬㎡以上-8萬㎡以下的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8)單體建筑面積10萬㎡以上-18萬㎡以下(或建筑高度100m以上-250m以下)的除《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六項、第十項所列類別以外的公共建筑;(本款適用面積與高度與特別嚴重違法情節(jié)沖突時,適用特別嚴重違法情節(jié)。例:高度為260m單體建筑面積17萬㎡的,適用特別嚴重違法情節(jié)第(8)項)
(9)建筑高度100m以上-180m以下的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筑;
(10)里程數(shù)9公里以上-30公里以下的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
(11)建筑總面積9萬㎡以上-30萬㎡以下的大型發(fā)電、變配電工程;
(12)建筑總面積1.2萬㎡以上-2萬㎡以下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
(13)氣(液)體的設計儲量4500m3以上-1萬m3以下的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4.違法情節(jié)特別嚴重:
(1)建筑總面積18萬㎡以上的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2)建筑總面積18萬㎡以上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3)建筑總面積18萬㎡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4)建筑總面積15萬㎡以上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yè)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醫(yī)院的門診樓,大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的生產加工車間,寺廟、教堂;
(5)建筑總面積8萬㎡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yǎng)老院、福利院,醫(yī)院、養(yǎng)老院的病房樓,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集體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的員工集體宿舍;
(6)建筑總面積2萬㎡以上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包括洗浴部分)、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7)建筑總面積8萬㎡以上的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8)單體建筑面積18萬㎡以上(或建筑高度250m以上)的除《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六項、第十項所列類別以外的公共建筑;
(9)建筑高度180m以上的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一類高層住宅建筑;
(10)里程數(shù)30公里以上的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
(11)建筑總面積9萬㎡以上的大型發(fā)電、變配電工程;
(12)建筑總面積2萬㎡以上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
(13)氣(液)體的設計儲量1萬m3以上的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G601.69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G601.69 | 消防設施檢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四條: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從業(yè)條件,執(zhí)業(yè)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和執(zhí)業(yè)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九條: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具備從業(yè)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或者出具虛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止執(zhí)業(yè)或者吊銷相應資格;造成重大損失的,由相關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并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 輕微 | ①對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收費5萬元以下的特殊建設工程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②對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收費10萬元以下的其他建設工程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處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責令改正 |
一般 | ①對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收費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特殊建設工程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②對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收費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其他建設工程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 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處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責令改正 | ||||
嚴重 | ①對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收費10萬元以上的特殊建設工程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②對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收費20萬元以上的其他建設工程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 ③同一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一年內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2次以上的 | 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并移送省消防救援總隊核查從業(yè)條件 | 責令改正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管理辦法》G703.36
序號 | 違法行為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jù) | 違法情節(jié)或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其他措施 | |
G703.36 | 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資質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的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管理辦法》第四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應當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資質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yè)務的,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yè)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 | 涉案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總金額2.5億元以下的 | 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涉案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總金額2.5億元以上3億元以下的 | 警告,處以1.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 | ||||
嚴重 | 涉案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總金額3億元以上的 | 警告,處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責令限期改正 | ||||
建議刪除。調整理由:根據(jù)住建部《關于取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資質審批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的通知》(建辦標〔2021〕26號文),已取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資質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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